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华鲁恒升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18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5/24          -               2018/5/25        2018/5/25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4 月 23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620,363,55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43,054,532.50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5/24         -              2018/5/25          2018/5/25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
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山东华鲁恒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鲁恒升集团德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
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一年)的,公
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
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
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 (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个人持有的本公司限售股,
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持有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35元。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
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
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
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
     (5)对于除个人、证券投资基金、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
司账户股东、QFII 以外持有公司股份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
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5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34-2465426
传真电话:0534-2465017
特此公告。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1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