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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义马煤业集团青海义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06

上证公监函〔2018〕0088号

关于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义马煤业集团青海义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予以

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义马煤业集团青海义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大有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义马煤业集团青海义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义海能源或股东)持有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有

能源或公司)560,300,845股的股份,占大有能源总股本的23.44%,

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2018年8月22日,义海能源将其持有

的40,000,000股份质押给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质押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1.67%。义海能源作为上市公司大股东,未及时将前述股份

质押事项告知公司,导致公司迟至2018年10月12日才披露上述股

份质押信息。

义海能源作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其股份是否被质押以及质押比

例大小,市场和投资者对此关注度较高。义海能源应当根据相关规

则的要求,及时告知公司上述股份质押事项,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但义海能源上述股份质押情况未及时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未能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义海能源有关股份质押的信息披露不及时,损

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义海能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22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

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义马煤业集团青海义海能

源有限责任公司予以监管关注。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

则,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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