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之一
涉案金额:88,164,580.98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法院已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
88,811,258.98 元。根据法院裁定,该款项系公司作为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黔公司”)股东应履行的出资义务,公司经审慎考
虑,已于 2017 年将未出资金额全部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并对该股
权投资进行减值处理。2018 年末公司将继续对该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
并根据减值测试结果进行相关会计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
日收到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六盘水市中院”)《执行
通知书》[(2018)黔 02 执 157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件基本情况
依据生效的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
黔 02 民初 95 号],由于本公司、首黔公司、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杨山煤矿(以下简称“首黔杨山煤矿”)、贵州首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首钢产投”)、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
钢水钢集团”)均未履行判决决定的付款义务。现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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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盘县支行已将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
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管贵州分公司”),2018 年 6 月 6 日长城资管贵
州分公司向六盘水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六盘水市中院依法立案执行。
上述案件的起诉、判决等相关情况详见公司公告(临 2017-043 号、
临 2017-056 号)
二、本案件执行程序的裁定情况
六盘水市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
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本公司、首黔公司、首黔杨山煤矿、首钢产投及
首钢水钢集团自《执行通知书》[(2018)黔 02 执 157 号]送达之日起三
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由被执行人首黔公司、首黔杨山煤矿向长城资管贵州分公司支
付欠款及利息共计 88,164,580.98 元。
(二)首钢产投、本公司、首钢水钢集团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首黔
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 490,623 元。
(四)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所产生的利息。
(五)承担本案件执行费 156,055 元。
(六)逾期不履行,本公司、首黔公司、首黔杨山煤矿、首钢产投及
首钢水钢集团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
定向六盘水市中院报告财产。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六盘水市中院已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 88,811,258.98 元,根据
法院裁定,该款项系公司作为首黔公司股东应履行的出资义务,公司已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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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将未出资金额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并对该股权投资进行减
值处理,计提减值准备。2018 年末公司将继续对该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
试,并根据减值测试结果进行相关会计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后续,公司将根据案件执行的进展情况,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8)黔 02 执 157
号]。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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