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盛和资源关于2012年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对外担保债务予以解除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7-10
 证券代码:600392         证券简称:盛和资源        公告编号:临2018-051
  债券代码:122418         债券简称:15盛和债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2年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对外担保债务予以解除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相关对外担保(中保房地产)债务已解除
     一、关于对中保房地产对外担保债务的基本情况
     2008 年 6 月 25 日,本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以下简
称“交行山西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山西太原中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保房地产”)在交行山西分行的 25,000,000.00 元贷款提供担
保,贷款期限为 2008 年 11 月 28 日至 2009 年 6 月 25 日。本公司以及太原中保
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太原中保集团实业有限公司、邢拴林、邢润英、张丽峰为该
贷款提供担保。贷款到期时,中保房地产未按期归还本金及利息。
     2011 年 7 月 21 日,本公司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原告
交行山西分行要求第一被告中保房地产、本公司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连带清
偿上述贷款及利息。
    2012 年 1 月 13 日,本公司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上述案件的传票。
2012 年 2 月 2 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本公司到庭参加审理,
而中保房地产及其他相关被告均未到庭。本公司聘请的律师通过庭审了解到,债
务人中保房地产与太原中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太原中保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存在
关联关系,上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保证人邢拴林;保证人邢润英、张丽峰均
为邢拴林的直系亲属。
       在案件审理中,交行山西分行于 2013 年 10 月 10 日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
司太原办事处签订《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将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
公司太原办事处(现已更名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并在 2013 年 10 月 16 日的山西经济日报社刊登债权转让及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2013 年 12 月 20 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并商初字第 58 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中保房地产偿还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借款本金
25,000,000.00 元及利息(从 2009 年 9 月 22 日开始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
办法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本公司与太原中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 6 位
担保人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法院裁决,对中保房地产债权案一审判
决已经依法生效。
    鉴于中保房地产经营状况不佳、偿债能力较差且涉及多起诉争,关联保证人
较本公司偿债能力弱、企业信用度低的情况,本公司 2012 年 3 月末对上述或有
事项计提预计负债,金额为 29,205,525.98 元。详见公司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说
明。
       二、重组上市时关于对外担保债务的相关协议约定
    经过相关政府、国资部门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本公司于
2012 年末重组上市,该次重组上市的相关情况简单说明如下:上市公司发行股份
2.2 亿股购买 22 亿的资产(乐山盛和稀股份有限公司 99.9999%的股权)。同时,
将原上市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出售给原控股股东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
子公司山西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炭集团”),交易价格 1.93 亿
元,同时人随资产走。因存在两笔未转移的预计负债以及重组后有可能会发生一
些其他或有负债,故设立了 1.3 亿元的共管账户来保障上市公司不会因为这些预
计负债和或有负债的发生而造成损失。为保障重组的顺利进行,焦炭集团按期支
付了 1.93 亿,并按约定向共管银行账户(开户单位为焦炭集团)存入了保证金
1.3 亿。
    重组上市后,经共管账户四方同意,已于 2013 年 6 月清偿一笔债务,详见相
关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3-052;尚有一笔对中保房地产的担保债务未清偿,详
见第一项内容所述。
    三、关于对外担保债务予以解除的情况
   近日,经公司问询,公司收到该笔对外担保债务的相关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对太原中保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债务履行情况说明》
的抄送函,主要内容为:中保房产公司已按相关协议约定履行完毕还款义务。根
据本公司与交行山西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公司不需再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责任解除。
    四、其他
    鉴于公司重组上市时存在两笔未转移的预计负债,一笔已经得到清偿,一笔
担保责任已解除,根据重大资产重组时签订的《资产出售协议》、 账户管理协议》
的相关约定,公司将积极协调焦炭集团和共管账户的相关方,按照相关约定妥善
处理共管账户的后续事宜。
    特此公告。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1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