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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科股份重大合同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1-20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EPC 总承包合同(固定总价,应包含但不限于设计费、
设备及材料采购费、安装工程费、包装费、税费、运费、试验费、现场技术服务
费及保险费等为履行本合同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9,600 万
元(含税)。
     合同生效条件: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工期 15 个月,(暂定 456 日历天),以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计时,到装置投料试车生产出正常产品之日为终点。本合同至双方履行完毕
全部本合同义务后终止。
     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对公司合同执行期会计年度的业绩有正面影响。
     特别风险提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市场、经济等不可预计的或不
可抗力等因素,有可能会影响合同正常履行。
    2018 年 1 月 19 日,我公司(承包人)与宁波华泰盛富聚合材料有限公司(发
包人)在浙江省宁波市签订了“宁波华泰盛富聚合材料有限公司 70 万吨/年轻烃利
用项目 60 万吨/年乙丙烷脱氢装置氢气 PSA 和乙烷 PSA 装置 EPC 总承包合同”。
    一、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1、工程名称:70 万吨/年轻烃利用项目 60 万吨/年乙丙烷脱氢装置中的 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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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立/小时氢气 PSA 装置和 39294 标立/小时乙烷 PSA 装置设计、采购、施工 EPC
总承包项目;
    2、工程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榭开发区发包方指定地点;
    3、工程内容:50000 标立/小时氢气 PSA 装置和 39294 标立/小时乙烷 PSA
装置的设计、采购、施工 EPC 总承包;
    4、资金来源:建设资金来自发包方,资金已落实。
    5、工作范围:承包方根据发包方的要求,承担本项目。除本合同中另有明
确约定的内容,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70 万吨/年轻烃利用项目 60 万吨/年乙丙
烷脱氢装置 区内的 50000 标立/小时氢气 PSA 装置和 39294 标立/小时乙烷 PSA
装置的设计、采购、制造、运输及储存、施工、安装、调试试验及检查、竣工,
及与前述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材料、备品备件、消耗品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承
包方的工作应包括但不局限于预制、安装、检验、试验、质量控制及质量保证、
计划及施工监督,达到所有工作依据合同所进行的联动试车、投料试车和性能考
核等的支持工作。承包方应负责其工程范围内所有一切对内的界面(内部界面)
及与其他承包方相关界面(外部界面)的有关工作,包括工作统筹安排、协调、
及时处理问题、促进工作效率提高、保护工作成果等。
    6、合同履行期限:工期 15 个月,(暂定 456 日历天),以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计时,到装置投料试车生产出正常产品之日为终点。本合同至双方履行完毕
全部本合同义务后终止。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1、名称:宁波华泰盛富聚合材料有限公司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3、住所:宁波大榭开发区信拓路 256 号
    4、法定代表人:王志良
    5、注册资本:壹拾玖亿叁仟肆佰陆拾陆万人民币元
    6、经营范围: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详见安全生产许可证(ZJ)WH 安许证
                                   2/4
字【2017】-B-2373)(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经营);石油制品、化工产品的批发;
石化聚合材料生产技术服务和管理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
务,但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成立日期:2012 年 12 月 12 日
    合同对方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
    合同对方与我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9,600 万元(含税)。
    2、结算方式:本工程项目采用固定总价的结算方式。
    3、履行地点和方式:
    (1)履行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榭开发区发包方指定地点。
    (2)履行方式:我公司完成“70 万吨/年轻烃利用项目 60 万吨/年乙丙烷脱氢
装置中的 50000 标立/小时氢气 PSA 装置和 39294 标立/小时乙烷 PSA 装置设计、
采购、施工 EPC 总承包项目”的“工作范围”内的工作。
    4、履行期限:工期 15 个月,(暂定 456 日历天),以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
时,到装置投料试车生产出正常产品之日为终点。本合同至双方履行完毕全部本
合同义务后终止。
    5、争议解决方式:因履行合同发生的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同
意向发包方或承包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6、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
效。
    7、合同签署时间和地点:2018 年 1 月 19 日,在浙江省宁波市签订。
    三、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若该合同正常履行,对我公司未来执行期会计年度的业绩有正面和积极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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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该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对合
同对方当事人形成依赖。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发包人宁波华泰盛富聚合材料有限公司信誉较好,实力较强。我公司在提供
大型工程装置、工厂的设计、采购、施工和安装总承包服务方面具有较强的专业
能力和良好信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市场、经济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有
可能会影响合同正常履行。
    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20 日
    ●报备文件:
    1、宁波华泰盛富聚合材料有限公司 70 万吨/年轻烃利用项目 60 万吨/年乙丙
烷脱氢装置氢气 PSA 和乙烷 PSA 装置 EPC 总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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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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