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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开股份2014年公司债券、2015年公司债券和2016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2-15

股票简称:首开股份 股票代码:600376.SH债券简称:14首开债 债券代码:122377.SH15首股01 125766.SH16首股01 135052.SH16首股02 135812.SH16首股03 145042.SH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83号京宝花园二层)

2014年公司债券、2015年公司债券和2016年公司

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2019年2月

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开股份”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一、核准文件及核准规模

(一)2014年公司债券(14首开债)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699号”文核准。发行人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40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2015年公司债券(包括“15首股01”以及“16首股01”)

2015年7月14日,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015年7月30日,发行人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本次债券已取得上交所同意挂牌的无异议函“上证函[2015]1819号”。

(三)2016年公司债券(包括“16首股02”以及“16首股03”)

2016年5月6日,发行人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016年5月18日,发行人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本次债券已取得上交所同意挂牌的无异议函“上证函[2016]1555号”。

二、发行人已发行公司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14首开债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4首开债”,代码为122377。

3.发行规模:本次债券发行规模为40亿元。

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次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5.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次债券的期限为7年期,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

利率选择权、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4.80%。7.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发行人将于本次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次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行使本次债券赎回选择权。发行人将于本次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选择权,本次债券将被视为第5年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次债券。所赎回债券的本金加第5个计息年度利息在兑付日后5个工作日内一起支付。发行人将按照本次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次债券将继续在第6年、第7年存续。

9.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次债券的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次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次债券。本次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证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内不进行申报的,则被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次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0.债券票面金额:本次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

11.发行价格:本次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12.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向公司股东配售安排:本次公司债券向社会公开发行,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13.起息日:本次债券的起息日为2015年6月3日。

14.付息日:本次债券存续期间,本次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2年每年的6月3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次债券前4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9年每年的6月3日,第5个计息年度的利息连同所赎回债券的本金在2020年6月3日后5个工作日内一同支付;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次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6年至2020年间每年的6月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5.兑付日: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2022年6月3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6月3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6月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6.计息期限:本次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5年6月3日至2022年6月3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次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5年6月3日至2020年6月3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次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5年6月3日至2020年6月3日。

17.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次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8.付息、兑付方式:本次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次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

定办理。

19.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次债券无担保。20.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发行人最新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21.保荐人、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发行人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债券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及债券受托管理人。

(二)15首股01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5首股01”,代码为125766。

3.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30亿元,目前存续规模21.24亿元。

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5.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5.50%。

7.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行使本期债券赎回选择权。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选择权,本期债券将被视为第3年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所赎回债券的本金加第3个计息年度利息在兑付日一起支付。发行人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

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在第4年、第5年存续。

9.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本期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内不进行申报的,则被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0.债券票面金额: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

11.发行价格:本期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12.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本期债券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13.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5年10月27日。

14.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0月27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前2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为2016年和2017年每年的10月27日,第3个计息年度的利息连同所赎回债券的本金在2018年10月27日一同支付;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6年至2018年间每年的10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5.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10月27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10月27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10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6.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5年10月27日至2020年10月27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5年10月27日至

2018年10月27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5年10月27日至2018年10月27日。

17.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8.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9.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20.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无信用评级安排。

21.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发行人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期债券的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及债券受托管理人。

(三)16首股01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6首股01”,代码为135052。

3.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20亿元,目前存续规模20亿元。

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5.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4.90%。

7.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前的第30个交易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行使本期债券赎回选择权。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选择权,本期债券将被视为第3年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所赎回债券的本金加第3个计息年度利息在兑付日一起支付。发行人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在第4年、第5年存续。

9.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本期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内不进行申报的,则被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0.债券票面金额: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

11.发行价格:本期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12.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本期债券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13.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6年1月11日。

14.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1月11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前2个计息年度的付息

日为2017年和2018年每年的1月11日,第3个计息年度的利息连同所赎回债券的本金在2019年1月11日一同支付;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7年至2019年间每年的1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5.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1月11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1月11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1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6.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1月11日至2021年1月11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1月11日至2019年1月11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1月11日至2019年1月11日。

17.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8.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9.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20.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无信用评级安排。

21.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发行人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期债券的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及债券受托管理人。

(四)16首股02的基本情况

1.发行主体: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3..发行规模:本次债券最终发行规模为30亿元。

4.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公司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赎回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调整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调整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7.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行使本期债券赎回选择权。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选择权,本期债券将被视为第3年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所赎回的本金加第3个计息年度利息在兑付日一起支付。发行人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在第4、5年存续。

8.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将按照上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9.回售登记期: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

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10.债券利率:3.59%11.债券票面金额: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12.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6年9月5日。13.付息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的付息债权 登 记日将按照上交所和 中 国证券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其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付息债权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4.付息日期: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9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9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其赎回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9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5.兑付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兑付债权 登 记日将按照上交所和 中 国证券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16.兑付日期: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21年9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9月5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如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其赎回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9月5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7.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利息按年支付,本金连同最后一期利息一并偿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

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8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9.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20.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本期债券无信用评级安排。

21.主承销商:发行人聘请中德证券有限责 任 公司和中信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作为本期债券的主承销商。

22.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五)16首股03的基本情况

1.发行主体: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三期)。

3.发行规模:本次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

4.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公司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赎回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调整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调整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7.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行使本期债券赎回选择权。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

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选择权,本期债券将被视为第3年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所赎回的本金加第3个计息年度利息在兑付日一起支付。发行人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在第4、5年存续。

8.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的第三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9.回售登记期: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10.回售支付日:本期债券的第三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

11.债券利率:3.57%。

12.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6年10月27日。

13.付息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的付息债权 登 记日将按照上交所和 中 国证券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其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付息债权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4.付息日期: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10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10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其赎回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10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5.兑付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兑付债权 登 记日将按照上交所和 中 国证券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16.兑付日期: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21年10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10月27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如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其赎回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10月27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7.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利息按年支付,本金连同最后一期利息一并偿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8.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9.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20.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本期债券无信用评级安排。

21.主承销商:发行人聘请中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和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作为本期债券的主承销商。

22.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债券的重大事项

根据《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累计新增借款情况的公告》,截至2018年12月末,发行人2018年度新增借款已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40%。上述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上述事项属于《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之重大事项,中信证券作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2015年公司债券和2016年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中信证券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并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临时报告。

中信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上述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四、受托管理人的联系方式

有关受托管理人的具体履职情况,请咨询受托管理人的指定联系人。

联系人:王艳艳、蔡林峰

联系电话:010-60833551、60837491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2015年公司债券和2016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之盖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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