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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发展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1-04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诉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共同被上诉
       人
       涉案的金额:360017949.5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一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已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鉴于
       本案目前正处于上诉阶段,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对此,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控制对公司产生不利
       影响的风险。
一、本次诉讼请求及一审判决情况
    1、诉讼请求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8 日下午收到贵
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邮递的《应诉通知书》{(2016)黔民初 255 号}、《民事诉状》
及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下称工行贵州省
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案由将被告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容光
矿业)、徐矿集团贵州能源有限公司(下称徐矿贵州公司)、徐州矿务集团有限
公司(下称徐矿集团)、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诉至贵州省高
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容光矿业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35000 万元,并按约
定计算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暂计算至 2016 年 3 月共计 810.99 万元),依法判
决原告对拍卖、变卖被告容光矿业抵押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
C5200002012031120123894)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依法判决被告容光矿业承
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 1908049.5 元及其他费用,依法判决徐矿贵州
公司、徐矿集团及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的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及其他费用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2、一审判决情况
    2017 年 12 月 13 日,公司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邮递的《民事判决书》
{(2016)黔民初 255 号},主要内容如下:1、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
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贷款本金
35000 万元及利息 1126198.69 元、复利、罚息(罚息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
以 70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8.475%为标准,从 2015 年 8 月 21 日起计算至本
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第二部分以 280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8.1%
为标准,从 2015 年 8 月 21 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复利
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以欠付利息 326504.25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8.475%
为标准,从 2015 年 8 月 21 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第二
部分以欠付利息 799694.44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8.1%为标准,从 2015 年 8 月
21 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容光公司已经支付的利
息 4458211.64 元,从前述所欠罚息、复利中扣抵;2、在本案判决第 1 项所列债
权范围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对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所有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路 35 号的桐梓县容光煤矿采矿权,在拍卖、
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
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
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841889.74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
公司负担。
二、目前进展情况
    2018 年 1 月 2 日下午,公司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邮递的《民事上诉状》,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贵州省分行不服本案一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主要内容如下:
    (一)上诉请求
    1、纠正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黔民初 255 号民事判决错误,改判被
上诉人徐矿集团贵州能源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2016)黔民初 255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决所确
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纠正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黔民初 255 号民事判决错误,改判被
上诉人连带承担上诉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 1908049.5 元。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不由上诉人承担。
    (二)上诉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为 1、请
求依法判令被告容光矿业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35000 万元,并按约定计算利息至本
息付清之日(暂计算至 2016 年 3 月共计 810.99 万元);2、依法判决原告对拍
卖、变卖被告容光矿业抵押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C5200002012031120123894)
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决被告容光矿业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
的律师费 1908049.5 元及其他费用;4、依法判决徐矿贵州公司、徐矿集团及公
司对上述诉讼请求的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及其他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
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该案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作出(2016)黔
民初 255 号民事判决。但该一审判决判决被上诉人徐矿集团贵州能源有限公司、
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支
持律师费,采纳逾期提交的证据存在严重错误。
    1、被上诉人徐矿集团贵州能源有限公司、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红
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对上诉人诉讼请求的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及其他费用
承担清偿责任,一审判决不予支持徐矿集团贵州能源有限公司、徐州矿务集团有
限公司、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
    2、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徐矿集团贵
州能源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贵州红星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逾期提供的证据予以采纳,违反法律规定,存在严重错误。
    3、被上诉人应承担上诉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用,一审判决不予支
持律师费存在错误。
    综上所诉,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证据采纳上存在严重错误,请求二审法院
在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纠正一审判决错误,支持上诉请求,维护上诉人
的合法权益。
    原告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本次上诉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案上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一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已向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鉴于本案目前正处于上诉阶段,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
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对此,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控制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四、其他说明
    关于本案相关情况及案件前期进程,请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的《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16-026)(2016 年 11 月 22 日)、《诉
讼进展公告(临 2016-027)》2016 年 12 月 6 日)、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全文(2017
年 3 月 10 日)、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2017 年 8 月 5 日)、《诉讼公告》
(临 2017-028)(2017 年 12 月 14 日)。
    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次讼诉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4 日
   报备文件
民事上诉状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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