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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燃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4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本期和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9号),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准则规定,在准则实施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调整。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本准则实施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本准则实施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2、变更前后会计政策的变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

公司采用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

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

财政部 2017 年 3 月 31 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 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5月2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减少金融资产类别,提高分类的客观性和有关会计处理的一致性;(2)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以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3)修订套期会计相关规定,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4)简化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等。

3、具体的会计处理

本公司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将依据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所有已确认金融资产其后续均按摊余成本或公允价值计量。 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以本公司该日既有事实和情况为基础评估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以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的事实和情况为基础评估该金融资产上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分为三类:按摊余成本计量、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及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本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租赁应收款、合同资产及财务担保合同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信用减值损失。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本期和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准则规定,进行了相关的会计政策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没有对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等文件要求,公司依据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本期和会计政策变更前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意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8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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