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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燃气: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之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0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之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于2018年11月29日至2018年11月30日,对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长春燃气”)进行了2018年持续督导的现场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王昭、邓永辉现场检查时间:2018年11月29日至2018年11月30日现场检查人员:邓永辉、段念现场检查内容:查阅了长春燃气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调取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账户流水、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明细等资料,察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检查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和信息披露情况,核查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资料,了解了行业发展状况与公司经营状况,对长春燃气董监高人员进行访谈,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本次现场检查报告。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保荐机构查阅了长春燃气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文件,获取了检查期内的三会会议文件,对三会运作情况进行了核查,并与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主要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检查,上市公司治理机制能够比较有效的发挥作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良好,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相关事项。

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各部门均有着明确的责任规定和管理制度,各部门及岗位的业务权限层次分明,内部审批程序流程执行较好,三会会议记录等资料保存完整,相关召开与审议程序符合规定。

(二)信息披露情况保荐机构取得了长春燃气持续督导期内的公告文件和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函件,将公告文件与指定渠道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对2018年以来收到的问询函与回复进行了核查,访谈董事及监事关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经检查,截至现场检查之日,长春燃气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长春长港燃气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长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并与财务负责人、监事长进行了访谈。

经检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性良好,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荐机构核查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了解了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经检查,2018年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未发生违反三方监管协议条款的情形,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批复以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的承诺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不存在被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2018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长春燃气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状况保荐机构与财务负责人进行了沟通,了解近期行业和市场变化情况以及公司经营情况,2018年1-9月,公司实现收入104,240.86万元,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2,906.65万元。前三季度亏损的主要原因如下:

目前公司下游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价格的调整均需当地物价部门颁布定价和指导价。而公司采购的天然气价格自2017年起持续上涨,同时下游天然气由于涉及民生,调价须发改、物价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批准,存在一定时滞,成本上升而下游燃气价格无法及时调整导致公司亏损。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模式、经营环境并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2018年1-9月亏损主要系上游天然气价格上涨,而下游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价格等相关部门的批准,价格倒挂导致公司出现亏损。保荐机构提请公司注意如出现适用情形应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业绩预告等公告。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针对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发生其他应披露事项,督导人员提示上市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要求规范运作、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出现适用情形应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业绩预告等公告。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长春燃气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上市公司给予了积极地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对长春燃气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2018年以来,长春燃气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三会运作、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独立性与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及经营状况等重大方面总体运行良好,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之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昭 邓永辉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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