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白云山公司章程(修订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4-28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修订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
第四章 减资和购回股份 .......................................................................................................
第五章 购买本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 .....................................................................................
第六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
第八章 股东大会 ..................................................................................................................
第九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十章 董事会 ......................................................................................................................
第十一章 公司董事会秘书 ...................................................................................................
第十二章 公司总经理 ...........................................................................................................
第十三章 监事会 ..................................................................................................................
第十四章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
第十五章 财务会计制度 .......................................................................................................
第十六章 利润分配 ..............................................................................................................
第十七章 内部审计 ..............................................................................................................
第十八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第十九章 保险 ......................................................................................................................
第二十章 劳动管理和职工工会组织 .....................................................................................
第二十一章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
第二十二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
第二十三章 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二十四章 争议的解决 .......................................................................................................
第二十五章 通知 ..................................................................................................................
第二十六章 本章程的解释和定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
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本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及政府其他有关
规定的管辖和保护。
      第二条 本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
改生1997139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 1997 年 9 月 1 日在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及成立,注册号为:63320680-X,取
得本公司营业执照。
      本公司的发起人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本公司于 1997 年 9 月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756 号文批准,
向境外投资人发行以外币认购的境外上市外资股 219,900,000 股,并
于 1997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于 2000 年 1 月,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0228 号文)核准,本公司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8,000,000 股,于 2001 年 2 月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
      第三条 本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英文: GUANGZHOU BAIYUNSHAN PHARMACEUTICAL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本公司的住所: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北街 45
号
              电话:(8620)66281011
              图文传真:(8620)66281229
              邮政编码:510130
      第四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
      第五条 本公司是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经本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修改并生效,原章程
废止。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与行为、本公司
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八条 本章程对本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本公司事
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本公司;本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本公司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九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条 本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本公司可根据经营管理的需
要,按《公司法》所述控股公司运作。
    第十一条 除非《公司法》或其他有关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经有
关机关特别批准,根据《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要求列入本
章程的条款不得修改或删除。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本公司的经营宗旨是管理和经营授权范围的国有资产,使其增值、
保值,发挥群体优势,以主营业务为主,并拓展多种经营,实现资产
经营和产品经营一体化。公司以新产品开发为龙头,以规模经济为主
体,资产为纽带,通过集资金、集规模、集技术、集人才、集效益,
逐步形成公司的群体优势和综合功能,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并开拓国际
市场建立国际网点。
    第十三条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应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范围一致,
本公司应当在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药品研发;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化学药
品制剂制造;中成药生产;中药饮片加工;生物药品制造;卫生材料
及医药用品制造;西药批发;中成药、中成药饮片批发;药品零售;
保健食品制造;茶饮料及其他饮料制造;非酒精饮料、茶叶批发;食
品添加剂制造;瓶(罐)装饮用水制造;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
固体饮料制造;碳酸饮料制造;化妆品制造;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
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口腔清洁用品制造;清洁用品批发;肥皂及
合成洗涤剂制造;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批发;医疗诊断、监护
及治疗设备零售;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医
疗用品及器材零售(不含药品及医疗器械);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
装食品零售;兽用药品制造;兽用药品销售;其他酒制造;酒类批发;
酒、饮料及茶叶零售;化工产品批发(含危险化学品;不含成品油、
易制毒化学品);化工产品零售(危险化学品除外);技术进出口;货
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物业管理;房屋租赁;运输货物打
包服务;车辆过秤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停车场经营;货运站服务;
道路货物运输。
    (若最终经工商核准的经营范围与上述不一致的,以工商核准的
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四条 经按本章程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
本公司可按国内外市场的趋势、国内外业务发展的需求及其本身的发
展潜力调整其投资结构、导向及经营范围。
    第十五条 本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中国(香港、澳门)
及海外其他国家成立附属公司、分支及办事机构(不论是全资拥有与
否)以配合业务发展,从而达到跨国经营发展壮大公司的目的。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十六条 本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臵普通股;本公司根据需要,
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臵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十七条 本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本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本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境内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九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本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
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本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
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本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
述地区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二十条 本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
为内资股。
    本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
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本公司发行的内资股,简
称为A股,本公司发行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简称为H股。本
公司发行的股票包括内资股和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均为普通
股。
    第二十一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公司成立时向
发起人发行 513,000,000 股,占公司当时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100%,
该部分股份由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
国有资产折价入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司成立后已发行 219,900,000 股
境外上市外资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本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增发人民币普
通 股 78,000,000 股 , 该 次 增 发 完 成 后 , 本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810,900,000 股。本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一)发起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390,833,391 股(国家
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48.20%;
     (二)境外投资人持有 219,900,000 股(外资股),占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7.12%;
     (三)境内投资人持有 200,166,609 股(内资股),占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4.68%。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向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购买资产新发行股份 34,839,645 股,换股吸收合并广州白云山制药
股份有限公司新发行股份 445,601,005 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的股
份总数为 1,291,340,650 股。本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一)发起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584,228,036 股(国家
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45.24%;
     (二)境外投资人持有 219,900,000 股(外资股),占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17.03%;
     (三)境内投资人持有 487,212,614 股(内资股),占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37.73%。
     作为重大资产重组后续事项,本公司以 1 元的价格定向回购广药
集团持有的 261,400 股 A 股股份并予以注销,该事项完成后,本公司
的股本结构为:
     (一)发起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583,966,636 股(国家
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45.23%;
     (二)境外投资人持有 219,900,000 股(外资股),占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17.03%;
     (三)境内投资人持有 487,212,614 股(内资股),占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37.74%。
     第二十二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的本公司发行境外上市
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本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本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
可以自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之日起十五个月内分别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
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
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91,079,250 元。
    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本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所持的股
份为限对本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批准增加资本。本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向非特定投资人募集新股;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本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本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本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本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若董事会不按照本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若本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本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本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本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
让,并不附带任何留臵权。且本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的标的。
                   第四章   减资和购回股份
    第二十七条 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可以减少其注册资
本。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及应当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
理。
    本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本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
    本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
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可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
    (一)为减少本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本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三十条 本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股份,可以下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四)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三)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事先经股东大会按本章程的规定批
准。经股东大会以同一方式事先批准,本公司可以解除或者改变经前
述方式已订立的合同,或者放弃其合同中的任何权利。
    前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承担购回股份
的义务和取得购回股份权利的协议。
    本公司不得转让购回其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依法及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购回股
份后,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并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
变更登记。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本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公
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十三条 除非本公司已经进入清算阶段,本公司购回其发行
在外的股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本公司以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其款项应当从本公司的可
分配利润帐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
    (二)本公司以高于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相当于面值的部分从
本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
高出面值的部分,按照下述办法办理:
    1、 购回的股份是以面值价格发行的,从本公司的可分配利润
帐面余额中减除;
    2、 购回的股份是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发行的,从本公司的可分
配利润帐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但是从发行
新股所得中减除的金额,不得超过购回的旧股发行时所得的溢价总额,
也不得超过购回时本公司溢价帐户(或资本公积金帐户)上的金额(包
括发行新股的溢价金额);
  (三)本公司为下列用途所支付的款项,应当从本公司的可分配
利润中支出;
      1、取得购回其股份的购回权;
      2、变更购回其股份的合同;
      3、解除其在购回合同中的义务。
  (四)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根据有关规定从本公司的注册资本
中核减后,从可分配的利润中减除的用于购回股份面值部分的金额,
应当计入本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帐户中。
             第五章   购买本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或其子公司(包括本公司的附属企业)在任
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包括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本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前述
购买本公司股份的人,包括因购买本公司股份而直接或者间接承担义
务的人。
    本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为减少或
者解除前述义务人的义务向其提供财务资助。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章第三十六条所述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本章所称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一)馈赠;
    (二)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提供财产以保证义务人
履行义务)、补偿(但是不包括因本公司本身的过错所引起的补偿)、
解除或者放弃权利;
    (三)提供贷款或者订立由本公司先于他方履行义务的合同,以
及该贷款、合同当事方的变更和该贷款、合同中权利的转让等;
    (四)本公司在无力偿还债务、没有净资产或者将会导致净资产
大幅度减少的情形下,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的财务资助;本章所称承
担义务,包括义务人因订立合同或者作出安排(不论该合同或者安排
是否可以强制执行,也不论是由其个人或者与任何其他人共同承担)
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改变了其财务状况而承担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下列行为不视为本章第三十四条禁止的行为:
    (一)本公司所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地为了本公司利益,
并且该项财务资助的主要目的不是为购买本公司股份,或者该项财务
资助是本公司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一部分;
    (二)本公司依法以其财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
    (三)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
    (四)依照本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股份、调整股权结构等;
    (五)本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其正常的业务活动提供贷款(但
是不应当导致本公司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
资助是从本公司的可分配的利润中支出的);
    (六)本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而提供款项(但是不应当导致本公
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本公司
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第六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股票采用记名式。
    本公司股票应当载明的事项,除《公司法》规定的外,还应当包
括本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股票由董事长签署。本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要求本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还应当由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
员签署。股票经加盖本公司印章或者以印刷形式加盖印章后生效。在
股票上加盖本公司印章,应当有董事会的授权。本公司董事长或者其
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上的签字也可以采取印刷形式。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应当根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设立股
东名册,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名册应登记以下事项:
    (一)各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住所)、职业或性质;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及其数量;
    (三)各股东所持股份已付或应付的款项;
    (四)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
    (五)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六)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期。
      股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相反
证据的除外。
    第四十条 本公司可以依据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与境外证券监
管机构达成的谅解、协议,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存放在境外,
并委托境外代理机构管理。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
本的存放地为香港。
    本公司应当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的副本备臵于本公司住
所;受委托的境外代理机构应当随时保证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
副本的一致性。
    境 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记载不一致时,以正本为
准。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应当保存有完整的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包括
下列部分:
    (一) 存放在本公司住所的、除本款(二)、(三)项规定以外
的股东名册;
    (二) 存放在境外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公司境外上市外资
股股东名册;
    (三) 董事会为本公司股票上市的需要而决定存放在其他地方的
股东名册。
    第四十二条 股东名册的各部分应当互不重叠。在股东名册某一
部分注册的股份的转让,在该股份注册存续期间不得注册到股东名册
的其他部分。
    股东名册各部分的更改或者更正,应当根据股东名册各部分存放
地的法律进行。
    所有股本已缴清的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皆可依据本章
程自由转让;但是除非符合下列条件,否则董事会可拒绝承认任何转
让文据,并无需申述任何理由:
    (一)向本公司支付二元五角港币的费用,或支付香港联交所同
意的更高的费用,以登记股份的转让文据和其他与股份所有权有关的
或会影响股份所有权的文件;
    (二)转让文据只涉及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
    (三)转让文据已付应缴的印花税;
    (四)应当提供有关的股票,以及董事会所合理要求的证明转让
人有权转让股份的证据;
    (五)如股份拟转让与联名持有人,则联名持有人之数目不得超
过四位;
    (六)有关股份没有附带任何公司的留臵权。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本公司决定分配股
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更
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
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应当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确定日,股
权确定日终止时,在册股东为本公司股东。
    第四十五条 任何人对股东名册持有异议而要求将其姓名(名称)
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或者要求将其姓名(名称)从股东名册中删除的,
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更正股东名册。
    第四十六条 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
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即‘原股票’)
遗失,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就该股份(即‘有关股份’)补发新股票。
内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处理。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境外上市
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场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
规定处理。
    本公司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
补发的,其股票的补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人应当用本公司指定的标准格式提出申请并附上公证
书或者法定声明文件。公证书或者法定声明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
人申请的理由、股票遗失的情形及证据,以及无其他任何人可就有关
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二)本公司决定补发新股票之前,没有收到申请人以外的任何
人对该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三)本公司决定向申请人补发新股票,应当在董事会指定的报
刊上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九十日、每三十日至少
重复刊登一次。
    (四)本公司在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之前,应当向其挂牌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提交一份拟刊登的公告副本,收到该证券交易所的
回复,确认已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该公告后,即可刊登。公告在证券
交易所内展示的期间为九十日。如果补发股票的申请未得到有关股份
的登记在册股东的同意,本公司应当将拟刊登的公告的复印件邮寄给
该股东。
    (五)本条(三)、(四)项所规定的公告、展示的九十日期限届
满,如本公司未收到任何人对补发股票的异议,即可以根据申请人申
请补发新股票。
    (六)本公司根据本条规定补发新股票时,应当立即注销原股票,
并将此注销和补发事项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七)本公司为注销原股票和补发新股票的全部费用,均由申请
人负担。在申请人未提供合理的担保之前,本公司有权拒绝采取任何
行动。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根据本章程的规定补发新股票后,获得前述
新股票的善意购买者或者其后登记为该股份的所有者的股东(如属善
意购买者),其姓名(名称)均不得从股东名册中删除。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对于任何由于注销原股票或补发新股票而
受到损害的人均无赔偿义务,除非该当事人能证明本公司有欺诈行为。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本公司股份并且其姓名(名
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第五十条 本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三)对本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本公司重大事项,
享有知情权和参与决定权;
    (六)按照本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公司章程;
      2、在缴付了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
      (2) 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
资料,包括:
      (A)现在及以前的姓名、别名;
      (B)主要地址(住所);
      (C)国籍;
      (D)专职及其他全部兼职的职业、职务;
      (E)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号码。
      (3)本公司股本状况和本公司债券存根;
      (4)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本公司购回自己每一类别股份的票
             面总值、数量、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本公司为此支付
             的全部费用的报告;
      (5)股东会议的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及财务会计报告。
      3、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七)本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本
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
      (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
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本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本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本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得滥用本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本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
加任何股本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五十六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公司股份上市的证券交易
所的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义务外,控股股东在行使其股东的权力时,不
得因行使其表决权在下列问题上作出有损于全体或者部分股东的利
益的决定;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免除董事、监事应当真诚地以本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
行事的责任;
      (二)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以任何形式剥
夺本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对本公司有利的机会;
      (三)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剥夺其他股东
的个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
本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本公司改组。
    第五十七条 前条所称控股股东是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
      (一) 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
董事;
      (二) 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本公司百分
之三十以上(含百分之三十)的表决权或者可控制本公司的百分之三
十以上(含百分之三十)表决权的行使;
      (三) 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本公司发行在外
百分之三十以上(含百分之三十)的股份;
      (四) 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
控制本公司。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本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
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生产经营决策,不
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不得向公司下达任何经营计划或指令,
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
营管理的独立性或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
股东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
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包括但不限
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
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
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
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第八章   股东大会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本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
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本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本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对本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本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修改本章程;
    (十三)审议代表本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三以上(含百分
之三)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本公司重大购买、出售、臵换资产的行为(其标准
按照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则确定);
    (十五)本公司股东会可以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其授权或委托
办理的事项;
    本公司股东会在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其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
项时,应遵循依法维护本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的规定,确保本公司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的原则。下列事项可以授
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
      1、股东大会通过修改本公司章程的原则后,对本公司章程的文
         字修改;
      2、分配中期股利;
      3、涉及发行新股、可转股债券的具体事宜;
      4、在已通过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内的固定资产处臵和抵押、
      担保;
      5、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可以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的其他
  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七)审议本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九)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六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并经股东大会事前批
准,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本公司不得与董事、监事、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本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
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六个月之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
求的数额的三分之二时;
    (二)本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
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出召开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六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六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七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发
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