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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5-19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老吉药业”)为广州白云山医
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合营企业。本公司及同兴药业有限
公司(“同兴药业”)各持有王老吉药业 48.0465%的股权。本公司于
今日获悉,证券日报 2015 年 5 月 18 日“A4 信息披露”版刊登了《同
兴药业有限公司关于“王老吉”商标法律纠纷的进展公告》及《同兴
药业有限公司关于王老吉股东知情权查账诉讼案的再次声明》(以下
将前述进展公告及再次声明合并简称为“同兴药业公告及再次声
明”),其中有涉及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
司(“广药集团”)及王老吉药业的相关内容。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证券日报刊登的内容
     (一)同兴药业关于“王老吉”商标法律纠纷的进展公告的主要
内容
     《同兴药业有限公司关于“王老吉”商标法律纠纷的进展公告》
中主要提及如下内容:
     1、同兴药业以广药集团未履行将“王老吉”系列商标转让给王
老吉药业为由诉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荔湾区法院”),要求:
(1)判决确认广药集团未履行承诺构成违约,并判令广药集团赔偿
人民币¥40,085,279.81 元;(2)判令广药集团立即停止许可第三方
(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广东广粮实业有限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标
之违约行为;(3)判令广药集团履行承诺,将“王老吉”商标转让给
王老吉药业。
    2、荔湾区法院已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正式受理本案,本案已经
在 2015 年 4 月 16 日上午第一次开庭审理。5 月初同兴药业已启动将
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东广粮实业有限公司追加为本案
第三人的司法程序。目前正在等待法院再次安排开庭事宜。
    (二)同兴药业关于王老吉药业股东知情权查账诉讼案的再次声
明的主要内容
    《同兴药业有限公司关于王老吉股东知情权查账诉讼案的再次
声明》中主要提及如下内容:
    1、白云区法院(2014)穗云法民三初字第 23 号民事判决已作出了
判定:“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须提供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的全部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供同兴药业有限公司
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查阅”;
    2、同兴药业 2015 年 5 月 13 日接到法院通知,王老吉药业已就
该案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二审驳回同兴药业的诉讼请
求。
    3、质问本公司董事长李楚源先生,“拖延和阻止同兴药业的查
账”。
       二、本公司相关说明
    本公司已向广药集团、王老吉药业发函询问同兴药业公告及再次
声明中涉及的相关问题,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关于“王老吉”商标法律纠纷
    根据广药集团回函:
    1、同兴药业诉广药集团未履行承诺将“王老吉”系列商标转让
给王老吉药业一案已经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受理,并于 2015 年 4
月 26 日开庭审理,尚未宣判;
    2、广药集团对判决结果充满信心,认为不会对上市公司造成不
利影响;
    3、该案件尚在审理之中,一切以判决结果为准。
    (二)关于王老吉药业股东知情权查账诉讼案
    根据王老吉药业的回函:
    1、同兴药业诉王老吉药业知情权纠纷一案已经广州市白云区人
民法院“(2014)穗云法民三初字第 23 号”《民事判决书》宣判,要
求王老吉药业提供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的全部会
计账薄和会计凭证,供同兴药业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查阅;
    2、王老吉药业已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广
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民三初字第 23 号”《民事判决
书》,并依法驳回同兴药业的诉讼请求;
    3、王老吉药业从未拒绝股东依法行使知情权。但鉴于同兴药业
多次损害公司利益,同兴药业董事长王健仪同时兼任加多宝(中国)
饮料有限公司名誉董事长,不遗余力地从各方面支持王老吉的竞争对
手,王老吉药业认为同兴药业利用所谓“股东知情权”提出财务查账
的要求实为窃取商业机密,具有不正当目的。基于维护公司的合法权
益出发,王老吉药业依法提起上诉。
    (三)其他说明
    1、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报纸,证券日报在“A4 信
息披露”版中、与其他上市公司公告信息一并刊登同兴药业公告及再
次声明,有可能误导投资者产生相关信息与具有法定披露信息同等权
威性的错误认知,扩大了相关不实内容的不良影响;王老吉药业作为
独立法人,已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本公
司作为王老吉药业合资方股东之一,按照《公司法》及王老吉药业《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王老吉药业具体经
营事项由其管理层根据决策权限履行相应程序。但证券日报刊登的同
兴药业再次声明中恶意将本公司董事长与王老吉药业实际经营决策
相联系,并对本公司董事长进行人身攻击。
   上述行为已经在投资者及公众中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对本公司股
东利益及商业声誉造成了严重损失,本公司已委托北京市中伦(广州)
律师事务所向证券日报社及同兴药业发送律师函,要求:(1)撤掉
电子版内容,并出具撤函稿,协助本公司消除网络转载的不良影响;
(2)对刊登该两篇声明/公告的行为刊登更正及向本公司道歉的声
明;(3)本公司对证券日报社及同兴药业的上述行为保留追求法律
责任的权利。
   2、法治是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基础,本公司呼吁相关方及部分
媒体规范对未审结案件的信息发布、扩散,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本公司信息以指定披露媒体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披
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5 月 1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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