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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王老吉红罐装潢纠纷案”判决结果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12-20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王老吉红罐装潢纠纷案”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获悉,本公司全资
子公司——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王老吉大健康公司”)
于今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高院”)“(2013)粤高法民三
初字第 1 号”(“1 号案”)《民事判决书》;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医
药集团有限公司(“广药集团”)于今日收到广东高院“(2013)粤高法
民三初字第 2 号”(“2 号案”)《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 号案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广东加多宝”)诉王老吉
大健康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2 号案为广药集团诉
广东加多宝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作出的“(2012)民三他字第 27 号”《最高人民法院对<广东省高级人
民法院关于申请指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王老吉”凉茶知
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的请示>的批复》,上述两案指定
由广东高院管辖。
     二、诉讼判决情况
     (一)2 号案判决情况
     根据 2 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广东加多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与涉案知名
商标王老吉红罐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立即
停止生产、销售与涉案知名商品王老吉红罐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
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产品;立即销毁与涉案知名商品王老吉红罐凉茶
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包装装潢的库存侵权产品;立即停止使用
并移除或销毁所有载有被控侵权产品的广告(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告、
视频广告和平面媒体广告)以及各种介绍、宣传材料等。
   2、被告广东加多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广药集团
的经济损失 1.5 亿元以及合理维权费用 265,210 元。
   3、被告广东加多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续七天在《南方
日报》第一版、《广州日报》第一版、网址为 www.people.com.cn 人民
网首页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广药集团公开消除影响(声明内容由本院
审定)。如果被告广东加多宝未能按期履行该判决主文,本院将本判决
全部判项主文刊载在上述媒体上,有关费用由被告广东加多宝负担。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证据保全费、审计费均由被告广东加多宝负
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
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二)1 号案判决情况
       根据 1 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加多宝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证据保全费、审计费均由原告广东加多宝负
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
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12 月 19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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