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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药业关于公司与天津医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14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天津医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
          《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拟与天津医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天津医药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总额不超过 120,300 万元。协
    议有效期三年。
     过去 12 个月,公司与医药集团下属的天津医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
    11,100 万元《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止,额度涵
    盖 5,000 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司收购医药集团下属的天津金
    草国药投资有限公司所持天津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签署
        《股权转让协议》,交易金额 6,271.23 万元。
     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2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该议
    案,关联董事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并发表了
    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天津
医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
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实现共赢”的原则,经过友好
协商,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继续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根据《金融服务协议》的约定,财务公司将在协议有效期内,为
公司提供结算及中间业务、存款、信贷业务等服务。该财务公司向本
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总额不超过 120,300 万元,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9.06%。公司可充分利用财务公司所提供的金融
服务平台,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保障经营资金需求,实现
资金利用效率最大化。
    由于财务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医药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规定,财务公
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关联公司名称:天津医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场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四道 168 号融合广
场 3-2-501/502
    法定代表人:赵炜
    注册资本:伍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
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
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
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
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
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天津医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6 年 9 月 14 日,公司注
册资本 5 亿元。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2.5 亿元,占公司注册
资本 50%;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0.75 亿元,占公司
注册资本 15%;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0.75 亿元,占公司
注册资本 15%;天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0.75 亿元,占公司注册
资本 15%;天津金益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0.25 亿元,占公司注册
资本 5%。
    三、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
融机构,为公司提供融资平台、资金管理和结算平台。财务公司为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贷款服务,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
通的融资渠道,满足公司在发展自身业务的同时降低融资成本的需
求;财务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有利于优化公司的
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务公司作为资金结算平台,有利于
公司与医药集团及其他关联企业之间实现便捷高效的业务结算,减少
资金的在途时间,加速资金周转。该项交易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四、《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原则以及先决条件
    1、坚持依法、自愿原则。甲、乙双方开展金融业务合作,应当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项业务的开展依法合规、平等自愿。
    2、坚持互利互惠的原则。甲、乙双方互相视对方为重要的合作
伙伴,双方基于互利互惠的原则,乙方在依法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向甲
方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实现合作双方互赢。
    3、本协议的先决条件是获得来自于以下的批准或获准(i)新加
坡证券交易所;和(ii)甲方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根据新加坡证券交
易所的上市规则。
    (二)服务内容
    财务公司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向公
司依法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结算及中间业务服务,包括且不限于汇票、托收承付、委托
收款、汇兑、收支结算服务,代收代付各类款项等。公司在财务公司
开立结算账户,财务公司根据公司指令为其提供收款服务和付款服
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及其他中间业务收取的费用,
每年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叁佰万元整)。
    2、存款服务,包括且不限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等。
    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结算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
存入在财务公司开立的存款账户,每日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不高
于人民币 60,000 万元(陆亿元整)。
    3、信贷业务,包括且不限于贷款业务,如流动资金贷款、固定
资产贷款、项目贷款以及票据贴现业务等。
    财务公司将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按照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结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全力支持
公司业务发展,为公司设计科学合理的融资方案并提供贷款及票据贴
现等信贷服务。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信贷业务每日本金余额不高于人
民币 60,000 万元(陆亿元整),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应计利息金额不高
于人民币 2,400 万元(贰仟肆佰万元整)。
    前款约定的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应计利息金额,按照每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期间累计计算。
    注:信贷业务以“本金余额”作为关联交易金额。
    (三)定价政策及依据
    1、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服务存款利率定价以中国人民银行
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为基础参考市场水平,将不低于国内其
他金融机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
    2、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贷款、票据贴现等信贷业务定价以中
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再贴现利率为基础参考市场水
平,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贷利率及费率,将不高于公司在国内其
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水平。
    3、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资金结算、汇票承兑、代理服务等中
间业务的定价参考市场水平,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费率,将不高于
公司在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费率水平。
    4、以上费率、利率均指其他金融机构在充分市场化条件下提供
的综合费率以及综合利率,不包括政策性贷款利率或政府贴息等特殊
费率、利率。
    (四)服务原则
    1、有关金融服务的具体事项及具体细则通过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明确。
    2、本协议约定的金融服务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
    3、财务公司在向公司提供信贷业务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和业
务需要,要求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或者质押。
    (五)协议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叁年。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
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五、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过去 12 个月,公司与医药集团下属的天津医药集团财务有限公
司签订 11,100 万元《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止,
额度涵盖 5,000 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司收购医药集团下属
的天津金草国药投资有限公司所持天津市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 100%
股权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交易金额 6,271.23 万元。
    截止本次关联交易,过去 12 个月,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医药集团
共计发生关联交易总金额为 137,671.23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33.26%。
    公司不存在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7 年 4 月 12 日,公司 2017 年第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与天津医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7 名非关联董事均同意该项关联交易议案,2 名关联董事张建津、马
贵中未出席本次会议,回避了该项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全体独立董
事均同意该项关联交易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将另
行通知。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公司 3 名独立董事,就公司与天津医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
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了事前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2、公司拟与天津医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
均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未影响本公司的独立性,没有损
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3、上述关联交易的协议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2017 年第二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1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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