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届七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9年8月9日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会议于2019年8月1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有8名董事表决,实际表决8名,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董事审议、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四条底线”自查自纠整改情况的议案。
根据辽宁证监局《关于开展上市公司“四条底线”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辽证监发[2019]114号}的相关要求,公司成立了自查自纠工作组,对公司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了整改计划,并经公司九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针对
在“四条底线”自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公司高度重视,按照整改计划积极整改,已在整改时限内完成了全部整改工作。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通过此次“四条底线”自查自纠专项活动,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提高了对公司治理的认识,发现了公司治理的薄弱环节,公司已按照整改计划落实责任,在整改时限内完成整改工作,促进了公司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