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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景谷出售资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7-24
股票代码:600265           股票简称:ST 景谷           编号:2018-047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售资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内容: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售
        其依法取得并合法拥有的位于碧安乡、益智乡、民乐镇、永平镇可采伐
        的人工种植的桉树造林地,共计 41,592 亩的林地的剩余年限(剩余年
        限是指原公司与内部员工或第三方签订的承包管护合同及林木转让、林
        地管理协议等合同到期后,到 2050 年 12 月 6 日止的剩余年限)使用权
        及其附属从权利。交易金额约为人民币 14,903,563.88 元。本次交易完
        成后,公司不再拥有上述林地使用权及其附属从权利。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因国家政策原因,交易过户完成时间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
        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一、交易概述
    (一)公司拟与景谷春林造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春林公司”)签订
《林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根据该合同,公司将其依法取得并合法拥有的位于碧
安乡、益智乡、民乐镇、永平镇可采伐的人工种植的桉树造林地,共计 41,592
亩的林地的剩余年限(剩余年限是指原公司与内部员工或第三方签订的承包管护
合同及林木转让、林地管理协议等合同到期后,到 2050 年 12 月 6 日止的剩余年
限)使用权及其附属从权利(含林地上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碳汇收益权
等一切从权利),以人民币约 14,903,563.88 元出售给景谷春林造林有限责任公
司,上述林地使用权均价约 358.32 元/亩。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拥有上述
林地使用权及其附属从权利。
    (二)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也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三)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
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出售林地使用权的议案》,
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公司名称:景谷春林造林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5308245746985328
    法定代表人:王新春
    成立时间:2009 年 2 月 5 日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
    注册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永平路延线 1 幢 201 室
    主营业务:林木、竹子、经济林种植、采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为杨谨华(持股占比 51%)、王新春(持
股占比 49%)
    2、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3、春林公司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2017 年度,春林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为:营业收入 11,541,940.34 元;净
利润-1,097,948.94 元;资产总额 83,916,894.04 元;净资产 32,006,110.48 元
(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交易标的情况
    本次出售的资产为位于景谷县碧安乡、益智乡、民乐镇、永平镇可采伐的人
工种植的桉树造林地(转让期限是林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共计 41,592 亩的
林地使用权及其附属从权利(含林地上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碳汇收益权
等一切从权利),具体明细以林地位置图记载为准。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
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
司法措施。
    交易标的 2017 年度财务报表的账面价值为 91.96 万元(经审计)。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景谷春林造林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
    第一条 标的资产
    第 1.1 条    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系指甲方向乙方转让的甲方依法取得并合
法拥有的位于碧安乡、益智乡、民乐镇、永平镇可采伐的人工种植的桉树造林地
(转让期限是林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共计 41,592 亩的林地使用权及其附属
从权利(含林地上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碳汇收益权等一切从权利),具
体明细以林地位置图记载为准。
    第 1.2 条   甲、乙双方一致确定,本标的资产面积以第 1.1 条约定为签订本
合同时使用面积。甲乙双方最终按景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实际办证登记面积计算
合同总转让价款,实行多退少补。
    第二条   标的资产的转让
    第 2.1 条 甲方愿意将标的资产以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转让给乙方。
    第 2.2 条 乙方愿意以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收购标的资产。
    第 2.3 条 甲方系于 2000 年 12 月 6 日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并办理林权证,
使用权限为【50】年,使用权到期日为 2050 年 12 月 5 日。本合同双方一致确认,
甲方将标的资产剩余年限全部转让给乙方,即乙方依据本合同取得的标的资产到
期日亦为 2050 年 12 月 6 日。
    第 2.4 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取得的标的资产到期届满时,乙方将依据届时的
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取得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
    第三条   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款、转让款的支付和权属登记
    第 3.1 条 本合同双方在此确认,林地使用权甲方按均价约 358.32 元/亩将
剩余年限转让给乙方,转让林地面积为 41,592 亩,甲方向乙方转让标的资产的
价款总计约为¥14,903,563.88(人民币壹仟肆佰玖拾万叁仟伍佰陆拾叁元捌角
捌分)。(甲乙双方最终按景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实际办证登记面积计算合同总
转让价款,实行多退少补)。
    第 3.2 条 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款的支付和权属变更登记按照以下
进行:
    (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依据相关程序为乙方办理本合同项
下标的全部资产过户手续,以使乙方取得合法的不动产权证。
    (2)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转让预付款为转让总价款的 30%。该笔费用于本
合同签订后,乙方在 7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预付款4,471,069.16(大写:人
民币肆佰肆拾柒万壹仟零陆拾玖元壹角陆分)。
    (3)乙方应于甲方为乙方办理完毕全部林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处理完毕本
合同第 5.9.2 条约定的内部员工承包、管护片区约 8,000 亩转让林地收回事宜,
并向乙方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如《林地收回协议》等)后,乙方在 10 日内支付
剩余标的资产转让价款 70%,计10,432,494.72(大写:人民币壹仟零肆拾叁万
贰仟肆佰玖拾肆元柒角贰分)。
    该合同尚未正式签署,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按照最终景谷县不动产登记
中心实际办证登记面积计算合同总转让价款与购买方签订上述相关合同和文件
及办理相关合同事宜。公司将在签署正式合同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出售资产有利于公司盘活存货资产,增加现金收入,改善公司的现
金流量状况及利润水平。本次交易对公司当期财务结果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结果为准。本次交易因国家政策原因,交易过户完成时间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
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2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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