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德庆兴 邦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邦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收购控股子公司兴邦公司部分股权涉及关联交易,关联 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 可意见》的签署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名: 马荣璋 朱卫平 沈洪涛 徐驰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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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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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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