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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旅酒店: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11

证券简称:首旅酒店 证券代码:600258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9年5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 6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 7

六、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 ...... 8

七、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日 ...... 9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 10

一、释义

1. 首旅酒店、公司:指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 本计划、激励计划:指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3. 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4. 激励对象:指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5. 授予日:指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6. 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获授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价格。7. 有效期:指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8. 限售期:指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9. 解除限售期:指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10. 解除限售条件:指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11. 股本总额:指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12.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13.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4.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5. 《公司章程》:指《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16. 《考核办法》:指《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17.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8. 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19. 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 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首旅酒店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首旅酒店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首旅酒店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首旅酒店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1、2018年11月2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年4月19日,公司在内部公告栏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4月28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未接到任何人对纳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年5月8日,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19年5月9日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公告》。

4、2019年5月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综上,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

根据首旅酒店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5月9日。

(二)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和授予股票数量

1、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根据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019,160股。

(三)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8.63元/股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

鉴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拟首次授予的34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全部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91,935股,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66人调整为232人,限制性股票总数由9,211,095股调整为9,019,160股。

(五)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根据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52名激励对象获授情况具体如下:

姓名职务获授的权益数量(股)占授予总量的比例(%)占股本总额 的比例(%)
孙坚董事、总经理372,4003.91%0.04%
袁首原常务副总经理100,8601.06%0.01%
李向荣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80,0002.94%0.03%
宗翔新副总经理280,0002.94%0.03%
段中鹏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77,4000.81%0.01%
合计(5人)1,110,66011.67%0.11%
其他核心人员(227人)7,908,50083.08%0.81%
预留部分(20人)500,0005.25%0.05%
合计(不超过252人)9,519,160100.00%0.97%

六、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

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1)以2017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2)以2018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0.6687元,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3)2018年度中高端酒店营业收入占酒店营业收入不低于31%。

注:

以上“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每股收益,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公司总股本的比率。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事宜,所涉及的公司股本总数将做相应调整,每股收益目标值随公司股本总数调整做相应调整。下同。

经核查,首旅酒店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因此,首旅酒店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此外首旅酒店也不存在“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截至目前,激励对象也未发生上述不符合获授条件的情形。公司授予业绩考核已达标。

七、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日

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确定的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5月9日。

经核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交易日,且非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的确定符合

《管理办法》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八、独立财务 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认为,首旅酒店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首旅酒店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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