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慎分析公司董事会第七届第二十五次会议的《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及文件,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同意”意见,具体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同时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
3、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独立董事: 胡本源 马凤云
孙积安 潘晓燕201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