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董事会第七届第十五次会议《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新疆华通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持有新疆红淖三铁路有限公司17.4620%股权的议案》等三项议案,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1、关于公司收购新疆华通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持有新疆红淖三铁路有限公司17.4620%股权的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完成后,可实现公司对红淖三铁路公司控股股权管理的绝对集中,有利于实现未来投资权益分配额度的增加,亦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
(2)本次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并履行了相应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新疆广汇陆友硫化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担保对象陆友硫化工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金12,800万元,其中公司认缴其注册资本的65%,股东辽宁省轻工设计院有限公司认缴其注册资本的35%。
(2)本次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并履行了相应审议程序。本次担保有利于提高陆友硫化工公司的融资能力,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担保及反担保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关于增加公司担保范围并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担保对象信汇峡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广汇煤炭清洁炼化有限责任公司之参股公司,清洁炼化认缴其注册资本的
34%,山东汇东新能源有限公司、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认缴其注册资本的33%,财务报表合并至清洁炼化,财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2)本次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并履行了相应审议程序。本次担保有利于提高信汇峡公司的融资能力,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担保及反担保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我们同意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伟民 胡本源
马凤云 孙积安201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