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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能源“17广汇01”公司债券2018年付息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21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8-069
债券代码:143149      债券简称:17 广汇 01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7 广汇 01”公司债券 2018 年付息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8 年 6 月 21 日
● 债券付息日:2018 年 6 月 22 日
     由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3 日发行完毕的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支付 2017
年 6 月 22 日至 2018 年 6 月 22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广汇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7 广汇 01
    3、债券代码:143149
    4、发行总额:人民币 6 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 5 年期,在债券存续期第 3 年末附发行
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前 3 年的票面利率为 7.7%。本
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在其存续期的前 3 年内固定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
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在其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为前
3 年票面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其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
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在其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
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20 个工作日向
债券持有人披露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
告。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
债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
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8、起息日:2017 年 6 月 22 日。
    9、付息日:2018 年至 2022 年每年的 6 月 22 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本金兑付日:本期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 2022 年的 6 月 22 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如投
资者在第 3 年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 年
6 月 22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
日)。
    11、信用等级:2018 年 5 月,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
级,维持本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稳定;维持本次债券
的信用等级为 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7 年 7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 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结果
公告》,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计息,票面利率为 7.7%。每手“17 广汇
01”(面值 1000 元)派息 77.00 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 年 6 月 21 日。
    2、本次付息日:2018 年 6 月 22 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8 年 6 月 2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7 广
汇 01”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
《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
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
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
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
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
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
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
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
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
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
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7 广汇 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投资
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
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
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
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
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
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
门缴纳。具体安排如下:
    请截止 2018 年 6 月 2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17 广
汇 01”的 QFII、RQFII 最晚于 2018 年 7 月 10 日前填写本公告附件
《“17 广汇 01”债券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同证券账户卡
复印件、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
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
     传真号码:(0991)8637008
     邮寄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165 号中天广场 27 层财务部
     收 件 人:尹红(收)
     邮政编码:830002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
     公司名称: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东升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 16
号
     联 系 人:祁娟、李雯娟
     联系电话:(0991)3759961、3719668
     传    真:(0991)8637008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0 层
联 系 人:史超
联系电话:(010)66551309
传     真:(010)66553435
3、托管人
公司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 系 人:安弘扬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17 广汇 01”债券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
(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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