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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能源关于《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有关问题回复的补充材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15
关于《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议
       准备工作的函》有关问题回复
               的补充材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 2017 年 12 月 7 日出具的《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议准备工
作的函》(以下简称“《告知函》”)的要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信建投”、“保荐机构”)会同发行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广汇能源”、“发行人”或“公司”)、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或“国枫律师”)、发行人会计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或“大华会计师”)对相关问题
进行了核查和落实,并于 2017 年 12 月 11 日向贵会报送了《发行人、保荐机构
关于<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有关问题的回复》(以下简
称“《告知函回复》”)。
    针对《告知函》第 10 题:报告期内,申请人为合营企业甘肃宏汇能源化工
有限公司提供 7 笔担保,合计金额约为 3.95 亿元,请申请人进一步说明相关担
保是否提供反担保,如否,请说明未提供反担保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在《告知函回复》的基础上,发行人提供补充材料如下:
    补充材料:
    2017 年 12 月 12 日,甘肃宏汇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汇能源”)、
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
分别出具担保函,就公司为宏汇能源所提供的担保事项,分别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相关担保函主要内容如下:
    1、宏汇能源向公司出具的《担保函》
    广汇能源基于与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4 年 5 月签署的《合
资协议》之约定,为宏汇能源的债务融资按照广汇能源持有宏汇能源的股权比例
承担担保责任。
    宏汇能源在此向广汇能源发出不可撤销之担保函,就广汇能源基于《合资协
议》约定为宏汇能源提供的债务融资担保,将向广汇能源提供等额反担保,反担
保的范围包括广汇能源因担保责任所涉及的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
诉讼等各项责任及费用支出。本担保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且效力及于本担保函
之前广汇能源已承担的担保责任,本担保函在广汇能源为宏汇能源提供担保期间
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前述《担保函》参见附件一。
    2、广汇集团向公司出具的《担保函》
    广汇能源基于与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4 年 5 月签署的《合
资协议》之约定,为宏汇能源的债务融资按照广汇能源持有宏汇能源的股权比例
承担担保责任。
    广汇集团在此向广汇能源发出不可撤销之担保函,就广汇能源基于《合资协
议》约定为宏汇能源提供的债务融资担保,将向广汇能源提供等额反担保,反担
保的范围包括广汇能源因担保责任所涉及的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
诉讼等各项责任及费用支出。本担保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且效力及于本担保函
之前广汇能源已为宏汇能源承担的担保责任,本担保函在广汇能源为宏汇能源提
供担保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前述《担保函》参见附件二。
    综上,就公司为合营企业宏汇能源提供担保事项,宏汇能源、广汇集团已分
别出具《担保函》,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有利于进一步保证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受
损害,符合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有关问
题回复的补充材料》之盖章页)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1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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