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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集团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26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 年 12 月 25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西梧州市工业园区工业大道 1 号中恒集团六楼
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787,589,092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2.6637
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鉴于容贤标先生因工作调动原因已辞去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及董事会下设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职务,根据中恒
集团《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
欧阳静波女士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
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及中恒集团《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应出席会议董事 8 人,实际出席 6 人,董事李小强先生、独立董事王峥涛
先生均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会议;
          2. 应出席会议监事 3 人,实际出席 2 人,监事陈海波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
          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崔鼎昌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部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提名郭敏先生为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787,422,292     99.9788       166,800        0.0212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关于提名郭敏先生
 1                                    73,818,805      99.7745        166,800        0.2255                 0      0.0000
       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的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议案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律师:黄炼、朱敏
          (二)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一)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2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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