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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集团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7-12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 年 7 月 14 日,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
“公司”或“甲方”)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中恒集团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的公告》,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全资子公司
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恒升药业”或“目标公司”)100%股
权转让给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格贝公司”
或“乙方”)和自然人姚德坤(以下简称“丙方”),其中林格贝公司受让 70%股
权,姚德坤受让 30%股权,全部股权作价人民币 527.2885 万元。
    2017 年 7 月 10 日,公司、林格贝公司、姚德坤三方通过友好协商,在自愿、
公平、合理的原则下,签订了《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
协议》,对 2016 年 7 月 12 日已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债务处理约定进行调整,
现将补充协议的主要条款公告如下:
    一、目标公司欠甲方债务情况
    1.1 为确定目标公司所欠甲方债务金额,甲、乙、丙三方同意聘请大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审计机构,以 2016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对目标
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1.2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审字【2016】第
5-00393 号”《审计报告》,确认目标公司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对甲方的债务金
额为人民币 35,722,532.18 元,甲、乙、丙三方同意目标公司应偿还甲方债务金
额为人民币 35,722,532.18 元。
    二、目标公司欠甲方债务处理
    2.1 甲、乙、丙三方同意,乙方、丙方对目标公司所欠甲方上述债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2.2 乙、丙双方约定由乙方承担上述债务中的人民币 25,005,772.50 元,丙方
承担其中的人民币 10,716,759.68 元,乙、丙双方应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帐目
调整。乙方、丙方代目标公司偿还上述债务后,乙方、丙方有权向目标公司追偿。
    2.3 甲、乙、丙三方确认,在甲方按本协议约定获得债务清偿之前,乙、丙
方自愿就目标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不影响甲方对目标公司主张债
权,即甲方仍有权向目标公司主张清偿债务。在甲方按本协议约定获得债务清偿
之后,甲方即无权向目标公司主张债务。
    三、本协议为《股权转让协议》的组成部分,与《股权转让协议》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本协议与《股权转让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其他条
款仍然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条款执行。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进
展的公告》盖章页)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1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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