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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业资本2015年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4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华业资本债券代码:122424 债券简称:15华业债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9号A座16层)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二〇一九年四月

重要声明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华业资本”)对外公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金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一、本次公司债券核准情况

2015年7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签发的“证监许可【2015】1739号”文核准,公司获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含15亿元)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本期债券”)。本次债券于2015年8月7日发行完毕,实际发行规模15亿元。

二、本次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主体: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3、发行总额:本期发行公司债的规模为15亿元。

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次债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5、债券期限:本期发行的债券期限为5年,含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前三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5.8%。本期债券后二年的票面利率上调至8.50%。

7、债券利率定价流程:按照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到高进行簿记建档,按照申购利率从低向高对认购金额进行累计,当累计金额超过或等于本次债券发行总额时所对应的最高申购利率确认为发行利率。

8、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公司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公司将于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公司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9、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公告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

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若债券持有人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0、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11、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2、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5年8月6日。

13、利息登记日:本次债券的利息登记日按照上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14、付息日期:本期债券存续期间,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8月6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8月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5、本金支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8月6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8月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6、本息支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本期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7、担保情况及其他增信措施:本期公司债无担保及其他增信措施。

18、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发行人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19、信用评级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2018年10月8日,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下调发行人评级,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降为BBB-,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降为BBB-。2018年10月11日,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下调发行人评级,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降为CC,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降为CC。

20、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发行人聘请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期债券的债券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

21、发行方式、发行对象与配售规则

发行方式:具体定价与配售方案参见发行公告。

发行对象及配售安排: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具体参见公告。

22、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负责组建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23、公司债上市安排:本次公司债券于2015年9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4、回售情况:2018年8月6日,投资人回售15华业债154,239,000元。本次回售后,15华业债剩余余额1,345,761,000元。

三、本次债券重大事项

国金证券作为“15华业债”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积极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全力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发行人于2019年4月18日披露了《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的规定及约定,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发行人于2018年10月10日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的公告》(编号:临2018-084),2019年3月15日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的公告》(编号:临2019-023),相关案件的情况详见上述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9)京04执40号、(2019)京04执41号《执行通知书》及(2019)京04执40号、(2019)京04执41号《报告财产令》,(2019)京04执40号、(2019)京04执41号《执行通知书》及(2019)京04执40号、(2019)京04执41号《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

被告1:华业资本

被告2:北京君合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合百年”)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通知书》{(2019)京04执40号、(2019)京04执41号}内容如下:

民生银行与华业资本、君合百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民生银行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9年4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法院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8)京04民初499号、(2018)京04民初500号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报告财产令》{(2019)京04执40号、(2019)京04执41号}内容如下:

民生银行与华业资本、君合百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华业资本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华业资本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发行人表示,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国金证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

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ssh0600240&stockCode=600240&announcementId=1206047641&announcementTime=2019-04-18

四、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

国金证券作为“15华业债”的受托管理人,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上述诉讼执行事项可能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造成影响,请投资者关注。

受托管理人将持续密切关注对“15华业债”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及时向上述债券持有人发布后续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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