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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城投关于公司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5

证券代码:600239 证券简称:云南城投 公告编号:临2019-085号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在云南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文投集团”)诉云南艺术家园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下称“艺术家园”)的案件中,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被告艺术家园的控股股东;在公司诉艺术家园的案件中,公司为原告。

3、继文投集团起诉艺术家园之后,公司亦因借款合同纠纷对艺术家园提起诉讼,目前法院均已受理。

4、涉案的金额:文投集团起诉艺术家园的涉案金额暂合计为425,400,594.19元,公司起诉艺术家园的涉案金额暂为597,421,536.42元,两起案件合计涉诉金额暂为1,022,822,130.61元。

5、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艺术家园为公司的下属控股子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为:公司持股51%,文投集团持股20%,其他自然人股东合计持股29%。近日,艺术家园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昆明市中院”)及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下称“官渡区法院”)送达的七份《民事起诉状》、《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均为文投集团因借款合同纠纷起诉艺术家园,目前,昆明市中院已对其中六起案件立案,官渡区法院已对其中一起案件立案。

2019年8月12日,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事宜,以艺术家园为被告,向昆明市中院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昆明市中院已同意受理。

二、诉讼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一)文投集团起诉艺术家园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文投集团与艺术家园借款合同纠纷一:

根据起诉状,文投集团与艺术家园于2013年1月20日签订《借款协议》,双方约定,文投集团向艺术家园出借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13年12月23日止,资金占用费率:年利率8.715%。2013年1月24日,文投集团以转账支票的方式向艺术家园支付了500万元,艺术家园于2013年1月30日向文投集团出具收到伍佰万元的收据。借款到期后,双方签署《借款展期协议》,文投集团同意借款展期至2015年12月23日,借款利率按年利率8.715%继续执行。展期期间,艺术家园向文投集团结清了自借款支付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借款利息。

展期期限届满后,艺术家园于2017年3月17日向文投集团书面回复《确认回执表》,确认了借款本金和利息,现借款已逾期。

文投集团的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艺术家园向文投集团归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

2) 请求判令艺术家园向文投集团按年利率8.715%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

月23日止的借款期内利息432,118.75元。

3) 请求判令艺术家园向文投集团支付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逾期利息共计635,468.75元。

4) 请求判令艺术家园承担文投集团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8,832元。

5) 请求判令艺术家园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

以上诉讼请求标的暂为6,106,419.5元。

2、文投集团与艺术家园借款合同纠纷二:

根据起诉状,文投集团与艺术家园签订《借款协议》,双方约定,文投集团向艺术家园出借2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13年12月28日止,资金占用费率:年利率12%。2013年7月29日,文投集团以网银转账的方式向艺术家园支付了2000万元。借款到期后,双方签署《借款展期协议》,文投集团同意借款展期至2015年12月27日,借款利率按年利率12%继续执行。展期期间,艺术家园向文投集团结清了自借款支付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借款利息。

展期期限届满后,艺术家园于2017年3月17日向文投集团书面回复《确认回执表》,确

认了借款本金和利息,现借款已逾期。

文投集团的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艺术家园向文投集团归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

2) 请求判令艺术家园向文投集团按年利率12%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27日止的借款期内利息2,406,666.67元。

3) 请求判令艺术家园向文投集团支付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逾期利息共计3,473,333.33元。

4) 请求判令艺术家园承担文投集团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91,632元。

5) 请求判令艺术家园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

以上诉讼请求标的暂为25,971,632元。

3、文投集团与艺术家园借款合同纠纷三:

根据起诉状,2017年12月4日,艺术家园向文投集团提交《关于请求帮助解决华融借款到期问题的请示》,因艺术家园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借款即将于2017年12月8日到期,剩余借款本金19200万元,故艺术家园请求文投集团按照股权比例提供借款用于偿还艺术家园对华融公司的借款,2017年12月8日,文投集团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艺术家园支付了借款本金3840万元。

文投集团支付借款后,文投集团与艺术家园双方初步协商一致,该笔借款按年利率9%计息,借款期限半年,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2018年5月8日。双方未签订借款协议。现借款已逾期。

文投集团的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艺术家园向文投集团归还借款本金38,400,000元。

2) 请求判令艺术家园向文投集团按年利率9%支付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2018年5月8

日止的借款期内利息1,459,200元。

3) 请求判令艺术家园向文投集团按年利率9%支付自2018年5月9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

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逾期利息共计3,724,800元。

4) 请求判令艺术家园承担文投集团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35,792元。

5) 请求判令艺术家园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

以上诉讼请求标的暂为43,719,792元。

4、文投集团与艺术家园借款合同纠纷四:

根据起诉状,文投集团与艺术家园于2014年11月18日签订《借款协议》,双方约定,文投集团向艺术家园出借7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借款利率按年利率7.77%执行。2014年11月19日,文投集团通过恒丰银行账户向艺术家园支付了4000万元,2014年12月2日通过富滇银行账户支付了2000万元,2014年12月9日通过农业银行账户支付了1000万元。

借款到期后,文投集团与艺术家园双方于2015年11月2日签署《借款展期协议》,文投集团要求艺术家园在2015年11月8日前归还700万元借款本金,并同意剩余借款余额6300万元展期至2017年11月8日;借款展期利率:年利率5.5176%。

展期期间,艺术家园向文投集团结清了自借款支付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借款利息。同时,艺术家园于2015年11月9日归还借款本金700万元,于2015年11月23日归还本金50万元,至此,借款本金余额为6250万元。由于该笔借款资金来源于农业银行发放的贷款,在银行借款展期期间,由于滞后提供担保展期产生了123420.14元罚息。文投集团于2016年1月向艺术家园催收借款本息时,艺术家园于2016年1月28日回复《确认回执表》及《关于〈云南文投集团关于确认并催收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函〉的回函》,确认了该笔罚息。

展期期限届满后,艺术家园于2017年3月17日向文投集团书面回复《确认回执表》,确认了借款本金和利息,现借款已逾期。

文投集团的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艺术家园向文投集团归还借款本金62,500,000元。

2) 请求判令艺术家园向文投集团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的借款期内利息11,760,602.4元。

3) 请求判令艺术家园向文投集团支付罚息123,420.14元。

4) 请求判令艺术家园向文投集团支付自2017年11月9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

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逾期利息共计5,450,450.83元。

5) 请求判令艺术家园承担文投集团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91,632元。

6) 请求判令艺术家园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

以上诉讼请求标的暂为80,028,200.37元。

5、文投集团与艺术家园借款合同纠纷五:

根据起诉状,文投集团与艺术家园于2014年8月20日签订《借款协议》,双方约定,文

投集团向艺术家园出借1.3亿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8月25日止,借款利率按年利率7.77%执行。2014年9月,文投集团以网银转账的方式陆续支付了九笔借款共计1.3亿元,艺术家园向文投集团出具收据,收到文投集团支付的1.3亿元借款。

借款到期后,艺术家园于2015年9月22日归还文投集团借款本金1300万元后,文投集团与艺术家园双方签署《借款展期协议》,文投集团同意剩余借款本金11700万元展期至2017年8月27日,借款展期利率:年利率5.808%。

由于该笔借款资金来源于农业银行发放的贷款,在银行借款展期期间,由于滞后提供担保展期产生了740958.10元罚息。文投集团于2016年1月向艺术家园催收借款本息时,艺术家园于2016年1月28日回复《确认回执表》及《关于〈云南文投集团关于确认并催收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函〉的回函》,确认了该笔罚息。

展期期限届满后,现借款已逾期。

文投集团的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艺术家园向文投集团归还借款本金117,000,000元。

2) 请求判令艺术家园向文投集团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的借款

期内利息20,542,561元。

3) 请求判令艺术家园向文投集团支付贷款罚息740,958.10元。

4) 请求判令艺术家园向文投集团支付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逾期利息共计12,118,392元。

5) 请求判令艺术家园承担文投集团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244,032元。

6) 请求判令艺术家园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

以上诉讼请求标的暂为150,645,943.1元。

6、文投集团与艺术家园借款合同纠纷六:

根据起诉状,文投集团与艺术家园签订《借款协议》,双方约定,文投集团向艺术家园出借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借款利率执行年利率

10.5%。2015年1月19日,文投集团以网银转账的方式向艺术家园支付了1000万元。

借款到期后,艺术家园于2017年3月17日向文投集团书面回复《确认回执表》,确认了借款本金和利息,现借款已逾期。

文投集团的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艺术家园向文投集团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

2) 请求判令艺术家园向文投集团按年利率10.5%支付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的借款期内利息988,750元。

3) 请求判令艺术家园向文投集团支付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逾期利息共计3,675,000元。

4) 请求判令艺术家园承担文投集团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62,832元。

5) 请求判令艺术家园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

以上诉讼请求标的暂为14,726,582元。

7、文投集团与艺术家园借款合同纠纷七:

根据起诉状,文投集团与艺术家园签订《借款协议》,双方约定,文投集团向艺术家园出借4亿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14年2月8日止,借款利率按年利率9.8%执行。2013年8月15日,文投集团以网银转账的方式通过建设银行和平安银行的账户各向艺术家园支付了1亿元,8月16日又以网银转账方式通过富滇银行的账户向艺术家园支付了两笔5000万元,8月19日以电汇方式通过中信银行的账户再次向艺术家园支付了1亿元,艺术家园向文投集团出具《收据》,收到文投集团支付的4亿元借款。

2014年1月6日,文投集团与艺术家园双方签署《借款展期协议》,文投集团同意借款展期至2015年1月28日,借款利率调整为年利率9.14%。

2015年1月28日,艺术家园归还文投集团借款本金2.5亿元,1月29日归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1月30日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至此,借款本金余额变更为9000万元,双方再次签订《借款展期补充协议》,借款再次展期至2016年1月27日。

展期期间,艺术家园向文投集团结清了自借款支付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借款利息。2015年9月21日,艺术家园向文投集团还款6300万元,其中3000万元系艺术家园代云南省文化物资供应站向文投集团归还的借款本金,对于剩余归还的3300万元文投集团确认是艺术家园归还本案借款的本金,至此,借款本金余额5700万元。

展期期限届满后,艺术家园于2017年3月17日向文投集团书面回复《确认回执表》,确认了借款本金和利息,现借款已逾期。

文投集团的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艺术家园向文投集团归还借款本金57,000,000元。

2) 请求判令艺术家园向文投集团按年利率9.14%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月29日止的借款期内利息2,805,472.22元。

3) 请求判令艺术家园向文投集团支付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逾期利息共计44,216,121元。

4) 请求判令艺术家园承担文投集团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80,432元。

5) 请求判令艺术家园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

以上诉讼请求标的暂为104,202,025.22元。

(二)公司起诉艺术家园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2015年10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公司累计分4次向艺术家园提供借款43000万元。2016年1月1日,公司、艺术家园双方就借款事宜签订了一份《内部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暂定为3年,资金占用费按公司实际融资成本率进行计算,艺术家园应于每季度结束前10个工作日向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2017年12月8日,公司再次向艺术家园提供借款14175万元。公司累计向艺术家园提供借款57175万元。公司借款后,艺术家园仅于2016年1月26日及2017年12月11日分两次向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共计5840万元,尚欠借款本金51335万元;艺术家园也未依约向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仅向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至2016年12月20日,之后未再支付。

2017年1月10日,包含公司在内的艺术家园各股东签订了一份《会议纪要》,明确2017年1月起的各股东借款利息下调至年利率9%或以下。

现艺术家园的借款期限已届满,艺术家园未依约向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也未依约归还借款本金。

公司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艺术家园立即向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1,335万元;

2、请求判令艺术家园向公司支付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其中:截至2019年8月11日的资金占用费为84,071,536.42元;2019年8月12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欠付借款本金为计息基数,按年利率9%的标准进行计算);

3、请求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由艺术家园承担。

以上诉讼请求标的暂为597,421,536.42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因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具体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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