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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通速递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合伙企业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2-02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
    通过合伙企业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8 日披
         露了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平潭
         恒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阳投资”)增持公
         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以下简称“增持计划”或“本次增持计划”)。
         恒阳投资计划自 2017 年 11 月 27 日后 6 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不低于 5,000 万元。
         截至 2018 年 2 月 1 日,恒阳投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
         持公司股份 4,223,1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5%,累计增持金额
         7,012.46 万元,已超过增持计划金额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1 日接到恒阳投资的通知,恒阳投资已累计增持公司股
份 4,223,1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5%,累计增持金额 7,012.46 万元,已超
过增持计划金额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主体系恒阳投资,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高级
管理人员为恒阳投资合伙人。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同时为了积极维护资
本市场的稳定,分享公司未来发展成果,恒阳投资计划自 2017 年 11 月 27 日后
6 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
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不低于 5,000 万元。增持计划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 2017 年 11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合伙企业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17-053)。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进展及完成情况
    2017 年 11 月 27 日,恒阳投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
1,115,8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9%,增持金额为 1,891.18 万元。
    2017 年 11 月 28 日及 29 日,恒阳投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合计增
持公司股份 549,000 股。截至 2017 年 11 月 29 日,恒阳投资持有公司股份 1,664,8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589%,累计增持金额 2,873.70 万元,超过增持计划金
额下限的 50%。上述增持进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7 年 11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圆通速递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合伙企业
增持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54)。
    2017 年 11 月 30 日至 2018 年 2 月 1 日,恒阳投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
合计增持公司股份 2,558,294 股,增持金额为 4,138.77 万元。
    截至 2018 年 2 月 1 日,恒阳投资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4,223,102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0.15%,累计增持金额 7,012.46 万元,已超过增持计划金额下限,本次
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四、其他说明
    (一)本次增持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恒阳投资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三)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上市地
位。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18 年 2 月 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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