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权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 年 6 月 2 日,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接到本
公司股东陈丽芬女士有关股权质押解除及股权再质押的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份解质情况
陈丽芬女士于 2013 年 10 月 23 日质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
阴支行的无限售流通股 1203 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0.67%, 已于 2017 年 6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解除手续。
二、上市公司股份质押情况
1.陈丽芬女士以所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1203 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
的 0.67%)质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于 2017 年 6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质押登记手续。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丽芬女士共持有本公司股份 148,181,020 股无限售
流通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8.309%,本次股份解质及再质押后,陈丽芬女士已
质押股份为 148,181,020 股,占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占本公司总股
本的 8.309%。
三、股份质押的其他情况
1、质押目的
陈丽芬女士本次股份质押主要用于为银行融资提供担保。
2、资金偿还安排
陈丽芬女士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未来资金还款来源包
括自有资金、投资收益等。
3、可能引发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本次质押风险可控,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如出现平仓风险,
陈丽芬女士将采取包括追加保证金、提供质权人认可的担保、提前还款等措施应
对上述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