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股东陆宇先生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母亲郁琴芬女士,陆宇先生减持股
份,郁琴芬女士增持股份,陆宇先生和郁琴芬女士为母子关系,为一致行动人。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17 年 2 月 9 日,公司接到本公司股东陆宇先生通知: 2017 年 2 月 9 日,
陆宇先生继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向其母亲郁琴芬女士转让本公
司股份 34,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07%。此前,陆宇先生于 2017 年 2
月 8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向其母亲郁琴芬女士转让公司股份
55,16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94%(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9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02 号)。
本次转让前,陆宇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 89,132,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998%;本次转让后,陆宇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 55,132,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3.092%。目前,陆宇先生累计减持公司股份 89,16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
同时,公司接到本公司股东郁琴芬女士通知: 2017 年 2 月 9 日,郁琴芬女
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买入陆宇先生卖出的本公司股份
34,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07%。此前,郁琴芬女士于 2017 年 2 月 8 日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买入陆宇先生卖出的本公司股份 55,16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94%(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 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02 号)。目前,郁琴芬女士
持有公司股份 89,168,000 股,持股比例已达 5%。
1/2
本次转让前,郁琴芬女士持有本公司股份 55,16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94%。本次转让后,郁琴芬女士持有本公司股份 89,168,0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5%。
公司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与股东陈丽芬女士、陆宇先生、孙宁玲
女士于 2013 年 8 月 5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为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
变动中,郁琴芬女士为陆宇先生之母亲,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陆克平先生之妻子,
与上述一致行动人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股东权益变动前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控股股东及其 一 变动前持股 变动前持股 股份变动数 变动后持股 变动后持股
致行动人名称 数(股) 比例(%) (股) 数(股) 比例(%)
江苏阳光集团 有
150,663,362 8.448 0 150,663,362 8.448
限公司
陈丽芬 148,181,020 8.309 0 148,181,020 8.309
陆宇 89,132,000 4.998 -34,000,000 55,132,000 3.092
孙宁玲 91,648,980 5.139 0 91,648,980 5.139
郁琴芬 55,168,000 3.094 34,000,000 89,168,000 5
本次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不变,仍为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与股东
陈丽芬女士、孙宁玲女士、陆宇先生、郁琴芬女士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
司股份 534,793,36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988%。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权益变动陆宇先生累计减持比例已达 5%,郁琴芬女士持股比例已达
5%,根据有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陆宇先生、郁琴芬女士已向公司提交简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于本公告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江苏阳光股份有限
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2 月 9 日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