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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罗顿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暨申请强制执行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06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暨申请强制执行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强制执行裁定阶段

? 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强制执行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18,702,691.11(暂计)元,执行费186,102.69元,合计118,888,793.80元。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持有酒店公司

60.02%股权,若酒店公司通过强制执行收回上述款项,将增加公司收回款项当期的净利润,对公司净利润的最终影响由强制执行结果确定,目前尚无法准确估算。

2019年7月5日,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南金海岸罗顿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公司”)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9)琼01执38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4月3日,酒店公司收到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1日签发的《海南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8)海仲字第1039号】,其与海口金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狮娱乐公司”)之间的承包合同纠纷案已仲裁终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4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19-014号)。

因金狮娱乐公司拒不履行《海南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8)海仲字第1039号】所裁定的给付义务,为维护酒店公司的合法权益,酒店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2019 年6月12日,酒店公司收到了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执行实施用)【(2019)琼01执382号】,经法院审查,酒店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法院决定立案执行。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暨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5号)。

二、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7月5日,酒店公司收到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9)琼01执382号】,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海南金海岸罗顿大酒店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海口金狮娱乐有限公司

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18,702,691.11(暂计)元,执行费186,102.69元,合计118,888,793.80元。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有权在执行标的和执行费用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采取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人民币118,888,793.80元的范围内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口金狮娱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其他等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强制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持有酒店公司60.02%股权,若酒店公司通过强制执行收回前述执行款项,将增加公司收回款项当期的净利润,对公司净利润的最终影响由强制执行结果确定,目前尚无法准确估算,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琼01执382号】

特此公告。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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