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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中宝独立董事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16

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回购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方案符合《回购办法》、《补充规定》及《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推动公司股票价格与内在价值的相匹配,有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维护公司与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方案可行。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合法、合规,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薛安克 蔡家楣 徐晓东

2018年10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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