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接到股东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浙江恒兴力
\")有关股份质押的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质押的具体情况
1.浙江恒兴力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92,200,000 股质押给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众安支行,占公司总股本的 1.07%,质押登记
日为 2018 年 1 月 17 日,相关质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2.质押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质押期限自 2018 年 1 月 17 日
至质押登记解除日止。
3.截至目前,浙江恒兴力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209,991,540 股,
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44%;本次质押后累计质押的股份数为
175,660,000 股,占浙江恒兴力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83.65%,占本
公司总股本 2.04%。
二、股东的质押情况
1、质押目的:主要用于浙江恒兴力的融资周转。
2、资金偿还能力及相关安排:质押融资的还款来源包括浙江恒
兴力的经营收入、经营利润等综合收入;浙江恒兴力具备资金偿还能
力,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
发生变更;如出现平仓风险,浙江恒兴力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还
款、补充质押、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等措施应对上述风险。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