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9月21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出具的《关于对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 无异议的函》(上证函【2017】966号)(以下简称“无异议函”), 载明本公司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合承销,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35亿元的公司债券 符合上交所的挂牌转让条件,上交所对其挂牌转让无异议。本次债券 采取分期发行方式,无异议函自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无异议函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在 规定的有效期内,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并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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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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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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