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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彩高科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29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彩高科”、“甲方”)于2018年12月28日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国金证券、中原证券合称“丙方”))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会展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该协议为2016年7月25日公司与光大银行、国金证券、中原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补充协议。

一、募集资金进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35号)核准,公司于2013年5月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25,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4.0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00,75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99,250万元,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管理。

公司原募集资金用途为:使用20,000万元归还银行贷款;37,050万元补充流动资金;42,200万元建设年产1440万平米电子信息显示超薄玻璃基板项目(以下简称“超薄玻璃项目”)。

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20,000万元归还银行贷款,使用募集资金37,050万元补充流动资金,使用5,391.10万元置换了预先投入超薄玻璃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分别于2013年10月和2016年2月,将超薄玻璃项目变更为日处理50万立方米天然气液化工厂项目(以下简称“50万方液化工厂项目”)和安彩能源

西气东输豫北支线与中石化榆济线对接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榆济线对接工程项目”)。其中:50万方液化工厂项目变更的募集资金投向金额为27,227.90万元,加上前期以募集资金5,391.10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原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合计利用原募投项目募集资金32,619万元。截止2018年11月30日,50万方液化工厂项目已投入募集资金23,323.40万元。榆济线对接工程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9,581万元,由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安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彩能源”)组织实施建设和运营。公司已将9,581万元增资给安彩能源,安彩能源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截止2018年11月30日,安彩能源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含银行利息约9,596.97万元(含安彩能源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8,000万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及安彩能源募集资金专户管理情况详见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10月30日、2016年2月2日、2月19日、8月27日、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原因

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6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50万方液化工厂项目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终止50万方液化工厂项目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来实施,并将剩余募集资金及利息约9,773.81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12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与国金证券、中原证券、光大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原《三方监管协议》第一条为: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7300188000082524,截止2015年11月30日,专户余额为798.07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及时通知丙方,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修改为: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7300188000082524,截止2018年12月27日,专户余额为97,738,059.81元。该专户仅用于补充甲方流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及时通知丙方,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除上述修改内容外,《三方监管协议》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9日

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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