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与关联方签署委托管理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与关联方河南安彩太阳能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河南省同力水泥有限公司、新乡平原同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腾跃同力水泥有限公司签署委托管理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平等、自愿和有偿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平、合理,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合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李煦燕海福安王 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