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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吴中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21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文件

2019年5月31日

江苏吴中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议程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5月31日(星期五)下午14:30,会期半天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方大道988号公司会议室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赵唯一议程内容:

一、 宣布会议开始及会议议程

二、 宣布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及与会人员

三、 审议会议各项议案

1、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回购并注销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所应补偿股份的议案;

2、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3、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四、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提问

五、股东或股东代表投票表决

六、宣布表决结果和决议

七、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八、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31日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回购并注销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

未实现业绩承诺所应补偿股份的议案

各位股东、各位代表:

根据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江苏吴中”)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及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448号《关于核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毕红芬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公司向毕红芬、毕永星和潘培华三人(以下简称“交易对方”)合计发行18,140,588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其中向毕红芬发行14,663,038股股份、向毕永星发行1,814,058股股份、向潘培华发行1,663,492股股份,用于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响水恒利达”)的100%股权,同时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4,324,942股新股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2016 年7 月8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报字 [2016]第115497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6 年7 月6 日,交易对方已将其所持响水恒利达合计100%的股权转让过户给本公司。

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之交易对方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作出的响水恒利达2018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业绩补偿方案说明如下:

一、标的资产涉及的业绩承诺情况

(一)响水恒利达一期项目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与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签订的《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收购协议》”)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以下简称“《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承诺利润补偿期间(即 2016年、2017年及 2018年)响水恒利达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7,800 万元、8,970万元和10,315万元。上述业绩承诺不包括对响水恒利达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所产生的损益。如响水恒利达在承诺期内任何一个会计年度末实现的累计利润数未能达到承诺数额,则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应根据承诺期内各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以其所持有的“江苏吴中”的股份及现金对本公司进行补偿,并首先以其所持“江苏吴中”的股份进行补偿,不足的部分以现金补偿。

1、业绩承诺期间标的公司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承诺净利润数的,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应依据约定公式计算出每年应补偿金额以及应予补偿的股份数量,该应补偿股份由公司以1.00元的价格进行回购。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应按其拟向公司转让的响水恒利达股权比例,分别、独立地承担《收购协议》和《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义务。

计算公式:

当年补偿股份数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标的股权总对价÷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已补偿金额]÷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

自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应补偿股份数量确定之日起至该等股份注销前,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承诺放弃该等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及获得股利分配的权利。

2、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持有的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公司股份不足以补足当期应补偿金额的,差额部分由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以自有现金补偿。

计算公式:

当年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标的股权总对价÷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已补偿金额

当年应补偿现金金额=(当年补偿金额-当年已补偿股份数×本次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

3、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至业绩补偿或资产减值补偿实施完毕期间,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分红派息等事项,与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应补偿股份相对应的新增股份或利益,随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应补偿的股份一并补偿给公司,公司不必另行支付对价。补偿按以下公式计算:

A、如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补偿股份数调整为:补偿股份数×(1+送股或转增比例)。

B、如公司实施分红派息,补偿股份数调整为:补偿股份数×(1+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本次发行股份价格)。

4、减值测试:

在承诺期届满时,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响水恒利达进行减值测试,并在承诺期届满后6个月内出具《减值测试报告》。若标的公司的减值额大于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已补偿总额(指已补偿股份总数×公司向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发行股份价格+已补偿现金金额),则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同意另行向公司作出资产减值补偿。

因标的股权减值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应补偿的金额=期末减值额-承诺期内因实际利润未达承诺利润已支付的补偿额。

(二)响水恒利达二期项目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与毕红芬签订的《关于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8200吨中高档有机颜料、50000吨中高档分散染料项目之二期项目业绩承诺协议》(以下简称“《二期项目业绩承诺协议》”),毕红芬同意将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公司股份中的250万股进行自愿锁定,并按二期项目的业绩完成情况进行解锁或由公司回购注销。二期项目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以下简称“二期项目承诺期”)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该协议中的净利润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口径)分别不低于 2,024 万元、4,030 万元、5,005 万元、5,504 万元、6,070 万元。如二期项目在二期项目承诺期内任何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数未达到当年承诺的数额,则按差额部分占当年承诺净

利润数的比例由公司以1.00元的价格进行回购并注销,剩余部分予以解锁,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由公司回购并注销的股份数量=(当期承诺净利润数-当期实现净利润数)÷当期承诺净利润数×500,000

当期解锁的股份数量=500,000-当期由公司回购并注销的股份数量

自应注销股份数量确定之日起至该等股份注销前,毕红芬承诺放弃该等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及获得股利分配的权利。

二、标的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2018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专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9]33180010号),响水恒利达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如下:

1、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承诺2018年响水恒利达一期项目实现的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103,150,000.00元,实际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为13,229,311.33元,实际实现净利润小于承诺净利润89,920,688.67元。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响水恒利达一期项目三年承诺期结束,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如下: 单位:元

年度业绩承诺数实际利润数业绩完成差额完成率
2016年度78,000,000.0083,114,863.815,114,863.81106.56%
2017年度89,700,000.0088,967,642.65-732,357.3599.18%
2018年度103,150,000.0013,229,311.33-89,920,688.6712.83%
合计270,850,000.00185,311,817.79-85,538,182.2168.42%

2、毕红芬承诺2018年响水恒利达二期项目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20,240,000.00元,实际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为-15,221,839.32元,实际完成净利润小于承诺净利润35,461,839.32元。

三、业绩补偿实施方案

鉴于响水恒利达2018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收购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公司与毕红芬签订的《二期项目业绩承诺协议》,以及公司与交易对方于2019年5月15日签订的《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并注销业绩补偿股份协议(一)》、《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并注销业绩补偿股份协议(二)》(以下合称“《回购并注销业绩补偿股份协议》”),各交易对方应向公司补偿股份数量如下:

(一)响水恒利达一期项目业绩补偿方案

由于响水恒利达一期项目实现利润数未达承诺利润数,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应补偿股份数量为:

补偿股份数量=[(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标的股权总对价÷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已补偿金额]÷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

=[(270,850,000-185,311,817.79)×600,000,000÷270,850,000-0]÷22.05=8,593,575股(取整后)。

鉴于公司已于2016年度实施分红派息0.03元/股(含税)、2017年度实施分红派息0.056元/股(含税),因此交易对方补偿股份数调整为:补偿股份数×(1+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本次发行股份价格)

=8,593,575×[1+(0.03+0.056)÷22.05]=8,627,092股(取整后)

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应按其在本次交易中向公司转让的响水恒利达股权比例承担上述股份补偿义务,该应补偿股份由公司以总价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进行回购并注销。

(二)响水恒利达二期项目业绩补偿方案

由于响水恒利达二期项目实现利润数未达承诺利润数,毕红芬应向公司补偿股份数量:

当期由公司回购并注销的股份数量=(当期承诺净利润数-当期实现净利润数)÷当期承诺净利润数×500,000

=[ 20,240,000- (-15,221,839.32) ]÷20,240,000×500,000= 876,034股(取整后)。该应补偿股份由公司以总价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进行回购并注销。综上,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应向公司补偿股份数量明细如下表:

序号业绩承诺方应补偿股份数量(股)
一期项目 应补偿股份数二期项目 应补偿股份数合计
1毕红芬6,973,279876,0347,849,313
2毕永星862,709不适用862,709
3潘培华791,104不适用791,104

此外,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收购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公司与毕红芬签订的《二期项目业绩承诺协议》,以及公司与交易对方于2019年5月15日签订的《回购并注销业绩补偿股份协议》,自上述应补偿股份数量确定之日起至该等股份注销前,交易对方所持的该等股份不享受所对应的表决权及获得股利分配的权利。

四、响水恒利达一期项目减值测试情况的说明

响水恒利达由于受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陈家港化工园区某化工企业于 2019年 3 月 21 日下午发生爆炸事故影响而处于停产状态;4月5日,《盐城晚报》的微博发布了“决定彻底关闭响水化工园区”的消息。

自响水恒利达停产以来,公司时刻关注事态进展,始终保持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主动沟通,同时积极开展职工妥善安顿、资产评估理赔、员工清退补偿,并与园区内其它受影响企业互通信息、保持与上下游客户之间日常沟通交流及按政府部门要求做好物料处置清理等各项工作。但至目前为止,响水恒利达仍未收到相关政府部门就该事项后续处理方案和措施的正式文件,进而导致响水恒利达的后续持续经营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目前尚未正式完成对响水恒利达一期项目的《减值测试报告》。

公司后续将继续保持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并结合响水化工园区后续正式的处置方案及相应措施,在充分保障各相关方利益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与交易对方签订的《收购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内容,

再行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五、预计股份回购注销工作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股份类别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数(股)本次变动后
股份数量(股)比例(%)股份数量(股)比例(%)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6,615,1030.92-4,991,1371,623,9660.23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715,276,85599.08-4,511,989710,764,86699.77
股份总额721,891,958100.00-9,503,126712,388,832100.00

六、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份回购注销相关事宜为保证公司本次业绩补偿部分股份回购注销事项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结合 具体情况实施本次股份 回购注销的具体方案;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的规定办理回购账户开立和股份回购事宜;

3、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办理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注销股份等相关事项;

4、办理与本次股份回购、注销、减资、修改 公司《章程》及工商变 更等相关的其他事项;

5、办理实施本次股份回购注销过程中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

6、本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至 本次股份回购、注销、减资、修改公司《章程》及工商变更等相关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之日止。

公司已于2019年5月15日召开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二次临时会议(通讯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上议案,根据相关规定,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予以审议。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5月31日

江苏吴中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议案二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各位股东、各位代表: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2018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专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9]33180010号),全资子公司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响水恒利达”)一期项目2016--2018年度累计实现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为185,311,817.79元,实际完成累计净利润小于承诺累计净利润85,538,182.21元。响水恒利达二期项目2018年实现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为-15,221,839.32元,实际完成净利润小于承诺净利润35,461,839.32元。

鉴于上述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根据《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关于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8200吨中高档有机颜料、50000吨中高档分散染料项目之二期项目业绩承诺协议》,以及公司与交易对方于2019年5月15日签订的《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并注销业绩补偿股份协议(一)》、《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并注销业绩补偿股份协议(二)》,公司拟回购并注销交易对方应补偿股份合计9,503,126股。

该等应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721,891,958元变更为712,388,832元。

公司已于2019年5月15日召开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二次临时会议(通讯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上议案,根据相关规定,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予以审议。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5月31日

江苏吴中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议案三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各位股东、各位代表: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2018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专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9]33180010号),全资子公司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响水恒利达”)一期项目2016--2018年度累计实现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为185,311,817.79元,实际完成累计净利润小于承诺累计净利润85,538,182.21元。响水恒利达二期项目2018年实现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为-15,221,839.32元,实际完成净利润小于承诺净利润35,461,839.32元。

鉴于上述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根据《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关于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8200吨中高档有机颜料、50000吨中高档分散染料项目之二期项目业绩承诺协议》,以及公司与交易对方于2019年5月15日签订的《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并注销业绩补偿股份协议(一)》、《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并注销业绩补偿股份协议(二)》,公司拟回购并注销交易对方应补偿股份合计9,503,126股。

该等应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721,891,958元变更为712,388,832元,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具体修改内容见下表:

序号原章程拟修改为
1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21,891,958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12,388,832元。

江苏吴中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议案三

2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21,891,958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721,891,958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12,388,832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712,388,832股。
3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4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5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江苏吴中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议案三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6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审议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审议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十七)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7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总部所在地,即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方大道988号,具体地点将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通过网络方式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进行确认。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总部所在地,即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方大道988号,具体地点将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江苏吴中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议案三

8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9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八)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董事长对下列事项进行决策: 1、单项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4%的对外投资; 2、单项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4%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 3、单项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6%的资产抵押事项; 4、单项成交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土地拍卖事项。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九)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董事长对下列事项进行决策: 1、单项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4%的对外投资; 2、单项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4%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 3、单项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6%的资产抵押事项; 4、单项成交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土地拍卖事项。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企业发展与战略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企业发展与战略投

江苏吴中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议案三

资委员会召集人由公司副董事长担任。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10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已于2019年5月15日召开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二次临时会议(通讯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上议案,根据相关规定,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予以审议。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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