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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力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1-09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做到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事前控制和预防、内部审计、专项审计、会计报表定期
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保证财务信息的准确性,
尽量避免、减少董事会决策的风险,完善公司治理,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公司内部、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三名,
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从委员会内的独立董事
中选出,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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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
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同时审计工作组在审计委员会的
授权范围内,行使审计监督权,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
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对公司的
资金运作、资产利用情况及其他财务运作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保证
公司资产的真实和完整。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财务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
    (六)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及财务报告程序;
    (七)审核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及资产处理事项,审核公司重
大投资和对外担保事项;
    (八)负责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组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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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有责任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进行任何调查。调查
时,可聘请独立法律顾问或其他专业机构出具咨询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并收集、提供有关审计事宜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内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资产处置的基础资料;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各项报告进
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或建议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二)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三)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的恰当程度,是否符合现行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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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
是否全面真实;
    (五)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
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六)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
少召开二次,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须经主任委员或二名以上
(包括二名)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后方可召开。
    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时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一般采用举手表决方式,
重大事项采用投票表决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人应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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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今后关于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修订,授权董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修订本工作细则,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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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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