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参与认购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发股份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连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关联/连交易符合一般商业条款,交易定价依据公允、合理,表决程序合法,本次关联/连交易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独立非执行董事:张维炯、曹惠民、江宪、黄天祐 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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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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