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9 日至 2018 年 3 月 14 日公司收到了上海市第一人民中级法院(以下简称
“法院”)发来的 (2017)沪 01 民初 1015 号及(2017)沪 01 民初 1033 号两
份《民事裁定书》。
根据《民事裁定书》,法院对相关诉讼案件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现就有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双方当事人
原告:11 名自然人及 1 名法人
被告: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赔偿其损失合计人民币 313.91 万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
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及利息);
(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主要事实与理由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25 号),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对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进行了处罚,被告存在虚假陈述违
法行为。
二、诉讼裁定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上述案件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三、备查文件
1.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沪 01 民初 1015 号]。
2.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沪 01 民初 1033 号]。
特此公告。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