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新日恒力股票代码:600165
信息披露义务人:杨保印住所:河南省沈丘县北杨集乡杨集行政村杨集村233号通讯地址:河南省沈丘县北杨集乡杨集行政村杨集村233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签署日期:2018年10月25日
信息义务披露人声明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它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无需获得政府部门的批准,已经出具说明:“本人与北京正能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杨保印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一致行动人。”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1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2
第三节 增持股份的目的 ...... 3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4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6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7
第七节 声明 ...... 8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9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0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1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新日恒力、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
正能伟业、甲方 | 指 | 北京正能伟业投资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乙方 | 指 | 杨保印 |
本报告书 | 指 |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杨保印,男,中国国籍,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412728********1518;住所为:河南省沈丘县北杨集乡杨集行政村杨集村233号,通讯地址为:河南省沈丘县北杨集乡杨集行政村杨集村233号。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增持股份的目的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的战略发展和资金安排等需求而作出的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不存在其他增持或减持新日恒力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上市公司5,000万股股份,占上市
公司总股本7.30%。
二、权益变动方式2018年10月22日,正能伟业与杨保印签署《股份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5,00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转让给杨保印,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30 %,转让价格为2.88元/股。
三、与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一)标的股份情况
1、甲方现持有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新日恒力”)上市非限售流通股共计12,500万股股份(占新日恒力股份总数的18.25%)。
2、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新日恒力5,000万股(占新日恒力股份总数的7.30%,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乙方。
(二)股份转让价款
甲、乙双方同意以本《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签订日的前一交易日(2018年10月19日)新日恒力股票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基准,将每股转让价格确定为2.88元/股,将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总额确定为人民币壹亿肆仟肆佰万元整(¥14,400万元)。
(三)股份过户登记及转让价款的支付
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2日内,双方共同向有关部门递交申请办理股份过户的登记手续,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
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0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本次转让价款的50%,即人民币柒仟贰佰万元整(¥7,200万元)。
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90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转让价款,即人民币柒仟贰佰万元整(¥7,200万元)。
4、标的股份交易所涉及的税费、过户登记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四)生效及终止
1、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全部成就时生效:
(1)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2)本次交易和协议的履行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有权机构审核通过。
2、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1)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2)抗力或者协议双方以外的其他客观原因而不能实施。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起前6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八节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二、《股份转让协议》。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 | |
股票简称 | 新日恒力 | 股票代码 | 600165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杨保印 | 信息披露义务人联系地址 | 河南省沈丘县北杨集乡杨集行政村杨集村233号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
不变,但持股份发生变化□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
否■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 协议转让 ■ | ||
国有股行政划转变更 □ | 间接方式转让 □ |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 执行法院裁定 □ | |||
继承 □ | 赠与 □ | |||
其他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0股 | |||
持股比例: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5,000万股 | |||
变动比例:7.30%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