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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闽能源: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闽能源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核查期间相关当事人买卖证券行为之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03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 邮政编码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核查期间相关当事人买卖证券

行为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闽能源”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中闽能源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集团”或“交易对方”)持有的福建中闽海上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闽海电”或“标的公司”)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就自中闽能源股票因本次交易停牌之日(即2019年3月22日)前六个月至《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前一日(即自2018年9月21日至2019年7月17日,以下简称“核查期间”),中闽能源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以下简称“自查人员和机构”)买卖中闽能源股票情况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中闽能源在其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申请资料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要求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中闽能源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就核查期间内自查人员和机构买卖中闽能源股票的情况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核查期间内自查人员和机构买卖中闽能源股票的情况

根据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内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人员和机构在核查期间内买卖中闽能源股票的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内的自然人连碧蓉(中闽能源现任监事张振之配偶)在核查期间内存在交易中闽能源流通股的情况,具体如下:

交易日期交易性质交易价格(元/股)交易股数(股)
2019-04-11买入5.31100
2019-04-11买入5.36100
2019-04-11买入5.38200
2019-04-11买入5.401,000
交易日期交易性质交易价格(元/股)交易股数(股)
2019-05-16买入4.557,000
2019-05-16买入4.6055,000

本所律师通过查阅相关股票买卖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和声明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并经对上述买卖中闽能源股票涉及的自然人张振和陈舒睿进行访谈等方式进行了核查。

1、自然人连碧蓉买卖中闽能源股票行为的声明

张振声明:“本人从未向配偶连碧蓉透露任何内幕信息。本人配偶连碧蓉买入中闽能源股票时,中闽能源重大资产重组的预案等相关信息披露材料已公告,本人配偶连碧蓉的上述买入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对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判断后的自主决策,未利用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未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连碧蓉声明:“本人买入中闽能源股票时,中闽能源重大资产重组的预案等相关信息披露材料已公告,本人上述买入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对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判断后的自主决策,未利用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任何内幕信息。上述股票买卖系本人的正常证券投资行为。本人未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2、自然人陈柏生买卖中闽能源股票行为的声明

陈舒睿声明:“本人从未向父亲陈柏生透露任何内幕信息。本人之父买入中闽能源股票时,中闽能源重大资产重组的预案等相关信息披露材料已公告,本人之父的上述买入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对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判断后的自主决策,未利用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未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陈柏生声明:“本人买入中闽能源股票时,中闽能源重大资产重组的预案等相关信息披露材料已公告,本人上述买入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对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判断后的自主决策,未利用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任何内幕信息。上述股票买卖系本人的正常证券投资行为。本人未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三、结论意见

综上,上述相关股票买卖人员在核查期间买卖中闽能源股票时,中闽能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预案等相关信息披露材料已公告,且上述相关股票买卖人员已声明,其上述买入中闽能源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对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判断后的自主决策,未利用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任何内幕信息,系其本人的正常证券投资行为。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在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内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声明和承诺真实的前提下,上述自然人在核查期间内买卖中闽能源股票的行为不涉及内幕交易,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核查期间相关当事人买卖证券行为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赵 洋

经办律师:

李 达

郑婷婷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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