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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江控股关于签订2019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07

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公告编号:临2019-029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2019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7】891号文核准,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控股”、“上市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获准面对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含12亿元)的公司债券。根据《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9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结果公告》,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9年度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不超过1.4亿元(含1.4亿元),期限为4年期,附第2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采取网下面向合格投资者簿记建档的方式发行。本期债券发行工作已于2019年5月31日结束,实际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亿元,最终票面利率为8.1%,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950万元,已于2019年5月31日划至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或“债券受托管理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华兴银

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开户行名称账号账户金额(万元)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8018801000773229,950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丙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偿还金融机构借款,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购买用于划转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的空白支票等支付结算凭证,不得申请开通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

(二)甲方使用专户内的资金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借款时,应向乙方发出《人民币资金支付委托书》,委托书需记载划款金额、划款日期、付款人名称、划出账号、收款人名称、划入账号、收款人开户行和付款人附言等内容。

(三)乙方对甲方提交的委托书等资料进行书面审查,甲方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甲方未将委托书交给乙方或委托书内容有误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划款申请。

(四)甲方应在到期偿还日的2个工作日之前,将应偿付的债券本息全额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备付金)账户。

(五)如甲方未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时间内将资金足额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备付金)账户的,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丙方。若到期偿还日未偿付相应本金和利息金额,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六)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七)作为甲方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八)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黄伟、林龙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丙方指定的上述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若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或相关证明文件不符合预留的资料,乙方有权拒绝其请求。

(九)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十)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监管账户的支出清单。

(十一)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工作人员。丙方更换工作人员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经甲方同意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七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更换工作人员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二)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账户流水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监管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三)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四)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监管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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