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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4-24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
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
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红指引》(上证公字[2013]1 号)
等文件的要求,公司制订了 《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股
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一)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市场环境、未来发展规划、
外部融资环境及股东的合理诉求等因素。
    (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三)加强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公司充
分考虑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
旨,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特别是中小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合理制定公司股东
回报计划。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和时间间隔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
可供分配利润向股东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
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
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为正、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
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公
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未来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2、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
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
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
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实施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经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
论,形成专项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决策
程序及利润分配预案进行监督和审核。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互动平台、
公司网站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因前述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
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
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并根据形势
或政策变化进行及时、合理地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调整或变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议案由董
事会起草制定,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
变更议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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