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 年 6 月 12 日,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控股股东廊坊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知,廊坊市投资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因与北京卷石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被
列为被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京民初 38
号】裁定冻结廊坊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财产,经查询账户,
廊坊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 5005 万股被司法冻
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冻结的具体情况
冻结申请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被冻结人:廊坊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冻结数量:5005 万股
冻结日期:2018 年 5 月 22 日
解冻日期:2021 年 5 月 21 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廊坊控股持有本公司股份 5817.37 万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15.30%,本次冻结的股份为 5005 万股,占其持股总数
的 86.04%,占公司总股本的 13.17%。
二、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原因
因北京卷石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其与廊坊市国土土地开发建
设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8 月至 2011 年 6 月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补充协议等事项(详见公司临 2010-022 号公告、临 2011-017 号公告、
临 2011-018 号公告)产生争议,北京卷石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就股
权转让纠纷提起诉讼。廊坊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廊坊市国土土
地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被列为被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
定书》【(2018)京民初 38 号】裁定冻结廊坊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部分财产,经查询账户,廊坊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
股份 5005 万股被司法冻结。
三、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廊坊控股表示将尽早解除对持有公司股份的冻结。上述冻结事项
暂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正常运行和经营管理产生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
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