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出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与关联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发起人共同出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详细询问了相关情况,现基于独立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出资2亿元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并且按照一般商业惯例达成关联交易条款,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允公平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相关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与关联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发起人共同出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周奇凤 李东辉 黄建华 翟进步
201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