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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高新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获湖北省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20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

获湖北省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12月19日,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湖高新”)收到湖北省联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投控股”)转发的《省政府国资委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批复》(鄂国资产权【2018】135号),主要内容如下:

1、原则同意东湖高新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中,购买资产所发行的股票金额237,214,442元,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用于支付购买上海泰欣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70%股权中的股份对价;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票总额不超过220,000,000元,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发行对象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本次发行完成后,保持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地位不变。

3、本批复仅对东湖高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有效。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同日披露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

2018-102),尚需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程序,全力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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