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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花科创:晋城国投、大同证券关于晋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豁免要约收购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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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晋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豁免要约收购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于2019年3月14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0088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晋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购人”、“本公司”或“晋城国投”)会同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北京盈科(晋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等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所提问题进行了落实及核查。现答复如下,请予审核。

申请文件显示,1)2018年5月9日,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变化有关事项的函》。2)2019年3月4日,晋城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同意晋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受让兰花集团股权的批复》。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本次无偿划转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函【2013】95号)要求。2)结合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花集团)产权变动登记及工商变更登记办理进展,及你公司实际取得兰花集团控制权的时点,补充披露你公司取得兰花集团控制权的时点,补充披露你公司取得兰花集团控制权的决策和办理程序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3)补充披露你公司是否已就通过兰花集团控制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你公司和兰花集团实施相关股权转让行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是否符合《证券法》第九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请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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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充披露本次无偿划转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函【2013】95号)要求。

回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函【2013】95号)文件要求,“地方煤炭主体企业需变更其股权结构,引起企业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要由所在县、市政府同意并逐级上报省政府审定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未经省政府审查同意的,地方主体企业控股股东不得变更。”根据上述政策要求,将山西太行无烟煤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兰花集团33.79%的股权划转至晋城市城市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城城投”,系晋城国投前身)、将晋城市国土资源局持有的兰花集团22.95%的股权划转至晋城市城市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事宜需山西省政府批准。

晋城市人民政府以晋市政【2018】1号文向山西省政府上报《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变化情况进行审定的请示》,经2018年4月2日山西省长办公会议(【2018】4次)议定,原则同意晋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变化事项,由省煤炭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程序做好企业股权变更登记等相关工作。

2018年5月9日,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作出《关于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变化有关事项的函》(晋煤规函【2018】244号),载明经2018年4月2日省长办公会议(【2018】4次)研究决定,同意晋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变化事项,由省煤炭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程序做好企业股权变更登记等相关工作。

因此,本次无偿划转已经省长办公会议审定同意,审批程序符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函【2013】95号)要求。

经核查,财务顾问及律师认为:本次无偿划转已经省长办公会议审定同意,审批程序符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函【2013】95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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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合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产权变动登记及工商变更登记办理进展,及你公司实际取得兰花集团控制权的时点,补充披露你公司取得兰花集团控制权的时点,补充披露你公司取得兰花集团控制权的决策和办理程序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回复:

1、晋城国投取得兰花集团控制权的时点

根据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函【2013】95号)文件要求,晋城市人民政府将山西太行无烟煤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兰花集团33.79%的股权划转至晋城城投、将晋城市国土资源局持有的兰花集团22.95%的股权划转至晋城城投事宜需上报山西省政府批准。

晋城市人民政府以晋市政【2018】1号文向山西省政府上报《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变化情况进行审定的请示》,经2018年4月2日山西省长办公会议(【2018】4次)议定,原则同意晋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变化事项,由省煤炭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程序做好企业股权变更登记等相关工作。

2018年5月9日,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作出《关于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变化有关事项的函》(晋煤规函【2018】244号),载明经2018年4月2日省长办公会议(【2018】4次)研究决定,同意晋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变化事项,由省煤炭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程序做好企业股权变更登记等相关工作。

2018年12月29日,经工商变更登记,山西太行无烟煤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兰花集团33.79%的股权、晋城市国土资源局持有的兰花集团22.95%的股权,共计56.74%的股权变更至晋城国投名下,晋城国投通过兰花集团,间接持有兰花科创45.11%的股权。

2019年3月4日,晋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就本次无偿划转出具补充确认文件,同意晋城国投受让原晋城市国土资源局和原山西太行无烟煤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无偿划转的合计56.74%的兰花集团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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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收购人已于2018年5月9日就本次收购取得了晋城市人民政府和山西省人民政府的批准,除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豁免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义务外,本次收购不涉及需取得其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故收购方应于2018年5月9日取得了兰花集团的控制权。

2、晋城国投取得兰花集团控制权的决策和办理程序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是指上市国有股权持股主体、数量或比例等发生变化的行为。具体包括: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公开征集转让、非公开协议转让、无偿划转、间接转让、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间接受让、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和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发行证券;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等行为。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将地市级以下有关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交由地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需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实施统一监管。国家出资企业应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完整、准确将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其中,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的变动事项须通过管理信息系统作备案管理,并取得统一编号的备案表。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本次无偿划转事项属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山西省国资委为监督管理机构。晋城市国资委于2019年3月20日向山西省国资委提交《关于履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交易备案程序的请示》及相关材料,并于2019年5月24日取得山西省国资委出具的晋国资产权函【2019】27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履行上市公司国有交易备案程序的审理意见》(以下简称“《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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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理意见》,山西省国资委认为,晋城国投本次无偿划转不涉及上市公司兰花科创的国有股权持股主体、数量和比例等发生变化,经山西省国资委向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咨询,该事项不需要依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程序。

综上,晋城国投本次无偿划转不涉及上市公司兰花科创的国有股权持股主体、数量和比例等发生变化,不需要依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程序。

3、财务顾问及律师意见

经核查,财务顾问和律师认为:晋城国投已于2018年5月9日就本次收购取得了晋城市人民政府和山西省人民政府的批准,除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豁免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义务外,本次收购不涉及需取得其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故晋城国投应于2018年5月9日取得了兰花集团的控制权。根据山西省国资委出具的《审理意见》,晋城国投本次无偿划转不涉及上市公司兰花科创的国有股权持股主体、数量和比例等发生变化,不需要依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程序。

三、补充披露你公司是否已就通过兰花集团控制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你公司和兰花集团实施相关股权转让行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是否符合《证券法》第九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等相关规定。

回复:

1、晋城国投在本次交易中的关键步骤及履行的报告、公告情况说明

(1)山西太行无烟煤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兰花集团33.79%的股权划转情况公告

2013年12月21日,兰花科创接到控股股东兰花集团通知后发布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国有股权划转的提示性公告》(临2013-020)。公告称“根据晋城市政府《关于部分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划转有关事宜的通知》,拟将山西太行无烟煤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兰花集团33.79%的股权划转给晋城市城市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上述股权划转完成后,兰花集团公司注册资本仍为100,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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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晋城市城市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出资34,060万元,占总股本的33.79%,为兰花集团第一大股东。”

(2)晋城市国土资源局持有的兰花集团22.95%的股权划转情况公告2016年12月3日,兰花科创接到控股股东兰花集团通知后发布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国有股权划转的提示性公告》(临2016-044)。公告称“按照晋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原则同意将晋城市国土资源局持有的兰花集团22.95%的股权划转给晋城市城市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由晋城市城市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晋城市政府在兰花集团的唯一股权持有人,履行出资人职责,此事项已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此前,根据晋城市政府《关于部分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划转有关事宜的通知》,拟将山西太行无烟煤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兰花集团33.79%的股权划转给晋城市城市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山西省相关政策要求,目前上述两项国有股权划转事宜均已上报山西省政府待批。若两次股权划转全部完成,兰花集团公司注册资本仍为100,800万元,其中晋城市城市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出资57,193.92万元,占总股本的56.74%,为兰花集团第一大股东。”

(3)就本次划转行为须履行的程序补充公告

2016年12月9日,兰花科创发布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国有股权划转相关补充公告》(临2016-045)。公告称“根据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函【2013】95号)文件要求,地方煤炭主体企业需变更其股权结构,引起企业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要由所在县、市政府同意并逐级上报省政府审定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未经省政府审查同意,地方主体企业控股股东不得变更。根据上述政策要求,将山西太行无烟煤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兰花集团公司33.79%的股权划转至晋城市城市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将晋城市国土资源局持有的兰花集团公司22.95%的股权划转至晋城市城市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事宜尚需山西省政府批准。”

(4)公告《收购报告书摘要》

2016年12月23日,兰花科创公告了关于本次股权划转的《收购报告书摘要》。

(5)交易所口头警示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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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0日,因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风险揭示不充分的违规行为,兰花科创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通报,通报称“上述股权划转事项尚未获得山西省政府批准,相关股权至今仍在太行无烟煤发展集团公司名下。但公告中并未披露该股权划转尚需获得山西省政府批准这一风险因素,风险揭示不充分;此外,收购人晋城市城投公司并未严格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格式准则的要求,在上述事项发生后及时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经我部多次督促,直到2016年12月23日才披露相关收购报告书(摘要)》”。

(6)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出具批复

2018年5月9日,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作出《关于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变化有关事项的函》(晋煤规函【2018】244号),载明经2018年4月2日省长办公会议( 【2018】4次)研究决定,同意晋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变化事项,由省煤炭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程序做好企业股权变更登记等相关工作。

(7)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2018年12月29日,经工商变更登记,山西太行无烟煤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兰花集团33.79%的股权、晋城市国土资源局持有的兰花集团22.95%的股权,共计56.74%的股权变更至晋城国投名下,晋城国投通过兰花集团,间接持有兰花科创45.11%的股权。

(8)公告股权划转进展公告及重新公告《收购报告书摘要》

2019年1月4日,兰花科创接到控股股东兰花集团通知后发布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国有股权划转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19-001)及《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称“依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变化有关事项的函》(晋煤规函【2018】244号),经省长办公会(【2018】4次)对晋城市人民政府以晋市政【2018】1号文上报的《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变化情况进行审定的请示》研究议定,原则同意兰花集团控股股东变化事项,同意将山西太行无烟煤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兰花集团33.79%的股权及晋城市国土资源局持有的兰花集团22.95%的股权无偿划转给晋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2018年12月29日,兰花集团公司已完成上述国有股权划转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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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材料及补正

2019年1月16日,晋城国投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材料,并于2019年1月21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190088号)。

2019年3月6日,晋城国投及财务顾问、律师就补正通知书涉及事项进行了答复,报送了补正材料,并于当日获得受理。

2、晋城国投是否已就通过兰花集团控制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1)报告和公告义务存在滞后的情况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于2018年5月9日出具了《关于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变化有关事项的函》(晋煤规函【2018】244号)。至此本次收购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导致晋城国投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权益超过30%而触发要约收购。根据《收购管理办法》,晋城国投符合豁免要约的条件,应当在取得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批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即2018年5月14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由于晋城国投系由晋城城投改组而来,组建时间较短,内设机构尚不健全,运营管理机制还不完善,对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政策和程序掌握不全面,因此未在收到批复后3个工作日内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报告及公告义务履行存在滞后的情况。对此,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于2019年4月17日向晋城国投出具《关于对晋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对其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也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晋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晋城市国资委”)于2019年6月11日出具了《晋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划转未及时履行豁免要约收购申请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整改意见》(以下简称“《整改意见》”)。《整改意见》表示,晋城市国资委已对事件经过进行了充分了解,结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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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的整改方案进行评估,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验收,认为公司各项措施整改到位。

(2)财务顾问及律师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财务顾问及律师认为:截至本反馈回复签署日,晋城国投在取得控制权后,已就其通过兰花集团控制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履行了报告、公告义务,但是未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取得控制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即2018年5月14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存在报告及公告义务履行滞后的情况。对此,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对晋城国投出具《警示函》,对其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也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实际控制人晋城市国资委对晋城国投出具了《整改意见》,已对事件经过充分了解,对公司的整改方案进行评估,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2、本次股权转让行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是否符合《证券法》第九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请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本次股权转让行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是否符合上述规定

本次股权转让行为导致晋城国投在上市公司兰花科创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30%,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晋城国投有依法向兰花科创的股东发出要约收购的义务。为免于向兰花科创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收购,晋城国投向中国证监会递交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

因晋城国投组建时间较短,且截至2018年12月14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主要管理人员方由晋城市人民政府正式任命,公司内设机构不健全,运营管理机制还不完善,晋城国投对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政策和程序掌握不全面,未及时向贵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未履行完善的豁免要约程序。对此,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对晋城国投出具《警示函》,晋城市国资委对其出具了《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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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兰花科创股权划转未及时履行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形,晋城国投深表歉意,今后将加强资本市场法规规则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管理水平,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财务顾问及律师的意见

经核查,财务顾问及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无偿划转行为触发了晋城国投对兰花科创的要约收购义务。同时,本次收购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可以向贵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晋城国投已履行的公告、报告义务存在滞后的情况,对此,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已对晋城国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实际控制人晋城市国资委对其出具了《整改意见》。

(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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