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仔细阅读了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终止实施增持计划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终止实施增持计划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三胞集团、实际控制人袁亚非先生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信托计划等方式增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因自身流动性未得到恢复,无法筹措资金在承诺增持期间完成增持,经慎重考虑决定终止实施本次增持计划。本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终止实施增持计划事项的原因符合实际情况,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监管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二、《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审阅钱南先生的履历等材料,我们认为提名钱南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具备董事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禁止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具备履行职务的条件和能力;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名钱南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三、《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审阅钱南先生的履历等材料,我们认为钱南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禁止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具备履行职务的条件和能力。
其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钱南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独立董事:
苏文兵、李 浩、林 辉、王家琪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