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在仔细阅读了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我们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为光电线缆分公司在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营业部申请的人民币5,000万元融资提供房产抵押担保;宏图三胞在中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开展的供应链保理业务本金人民币26,000万元及其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宏图三胞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湖南路支行融资的人民币8,000万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基于公司及下属宏图三胞业务运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光电线缆业务以及3C零售业务的经营发展。
光电线缆分公司、宏图三胞是公司的分公司以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其日常经营与管理处于公司的完全控制之中,风险可控。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上述担保。
独立董事苏文兵、李 浩、林 辉、王家琪
二○一八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