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锁的独立意见
作为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的议案》,基于独立董事自身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具备实施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二、经核查,本次解锁对象均符合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本次对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未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264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的3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安排第二次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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