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北方稀土2017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20
债券代码:143039                                       债券简称:17 北方 01
债券代码:143303                                       债券简称:17 北方 02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35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6/26          -          2018/6/27         2018/6/27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 2018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 2017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7 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633,066,000 股为基
数 , 每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0.035 元 ( 含 税 ), 共 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127,157,310 元。
债券代码:143039                                    债券简称:17 北方 01
债券代码:143303                                    债券简称:17 北方 02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6/26        -        2018/6/27         2018/6/2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
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无。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持股期
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
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
    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债券代码:143039                              债券简称:17 北方 01
债券代码:143303                              债券简称:17 北方 02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
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
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
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031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规定在取得股息、
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
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
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0315 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一般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
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
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35 元。
    五、咨询方式
    联系部门:北方稀土证券部
    联系电话:0472-2207799 0472-2207788(传真)
    特此公告。
债券代码:143039                          债券简称:17 北方 01
债券代码:143303                          债券简称:17 北方 02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6 月 2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